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三百三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三百三十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濱湖新區南京路2588號
二、基本情況
2015年3月至8月,本機關依法實施了“2015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檢查中,發現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存在采購文件設置供應商注冊資金限制條款、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未按規定期限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更正公告、在實質響應的競爭性談判供應商不足3家的情況下仍繼續產生成交結果的情形。
三、處理結果
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11條、第22條第二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14條、第21條第二款、第27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18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7條,以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3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71條第三項,《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30條第二項和第五項,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1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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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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