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規定:高校學術不端行為可撤銷學位
教育部規定:高校學術不端行為可撤銷學位
新京報訊 (記者沙璐)日前,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明確了六類學術不端情形,包括: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數據或捏造事實,不當署名,提供虛假學術信息,買賣或代寫論文等。一旦被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將可能面臨開除、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方式。
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由文件上升為規章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復雜多樣。對此,在第7項中規定了開放性的兜底類型,即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這為今后的實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為復雜學術不端行為保留空間。
據該負責人介紹,這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規定。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由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
學術不端將面臨五種處理方式
根據《辦法》規定,一旦被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將可能面臨五種處理方式,分別是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辭退或解聘;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同時,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此外,對于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辦法》要求,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處理建議。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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