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下發細則:7種情形應予司法救助
最高檢下發細則:7種情形應予司法救助
本報北京8月30日電 (記者彭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7類具體情形,其中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加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舉報人、證人等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等情形。而對于救助申請人具有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訴訟,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等6種情形,《細則》明確一般不予救助。
《細則》共7章40條,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進行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救助的方式和標準、救助工作的具體程序、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違法責任追究等,涵蓋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細則》明確指出,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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