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規定 規范電子數據收集提取程序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規定 規范電子數據收集提取程序
本報北京9月20日電 (記者徐雋、倪弋)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印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規定》要求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根據《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于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
《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二)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注明不清的;(四)有其他瑕疵的。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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