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共區域攝像頭擬與住宅保持距離
公安部:公共區域攝像頭擬與住宅保持距離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昨天,公安部官網公布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社會公共區域的視頻圖像采集設備的安裝位置應當與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離。旅館客房、集體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禁止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對于獲取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其中,單位安裝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安裝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該系統的建設、使用單位對圖像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社會公共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納入公共基礎設施進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本級政府預算。設置戶外廣告、架設管線、園林綠化或者安裝其他設施,不得妨礙公共區域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或者視頻圖像信息正常采集。
在信息使用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視頻圖像信息用于公共傳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對涉及當事人的個體特征、機動車號牌等隱私信息采取保護性措施。此外,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行政執法工作需要,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因調查、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可以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基礎信息或者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在履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職責時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本報記者 高語陽)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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