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評審程序應前移
財政評審程序應前移
■ 宋軍
各級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其是通過各級人大審批通過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購法》第33條和第6條分別規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這兩條規定有三層意思,一是政府采購預算必須同部門預算一道編制,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政府采購預算是通過一定程序經過人大審批的;三是政府采購必須按批準的預算執行。
財政投資評審,則是運用專業技術,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施工標準及方案等,對財政支出項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技術性評價與審核。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進行概、預、結算評審,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然而,實踐中,有些地方和部門將復雜的問題簡單化,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使財評工作沒有達到其真正目的。
時代在發展,監管手段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我國的財政投資評審始于上世紀50年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明確,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是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財政評審是一種財政管理手段與措施,但是隨著財政體制和管理模式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計算機和大數據的廣泛應用,部門預算改革和政府采購制度的深入推廣、社會監督力度的加強,采購項目預算已基本精準,加上政府采購的市場競爭行為,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已基本吻合市場價格水平。目前的環境與當初設立財評的環境大不一樣了。所以,財評應牢固樹立和堅持“不唯減、不唯增、只唯實”的科學評審觀,而不是統統砍一刀,更不能將財評的范圍隨意擴大。
雖然《預算法》以及《政府采購法》都沒有要求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先進行財評或以財評作為項目預算的依據進行采購,但基于財評的實際效果以及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的目標,筆者認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財評手段應前移,要在政府采購立項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之后、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之前進行。采購人以財評的結果作為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編制的依據,然后報人大審批,這樣既加強了財政的監管,又保證了人大批準預算的權威性與法律性。既然財評是財政的一種監管措施,那么,對于那些在項目預算中未履行主體責任、未認真編制預算的部門,也應追究責任。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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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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