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條例擬上升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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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條例擬上升為法律
本報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7日公布《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改采取稅制平移的方式將《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征求意見稿》明確,稅率仍為10%,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據了解,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10%。根據現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而此次《征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據了解,這是為了與現行機動車技術標準保持一致。根據國家重新發布的機動車技術標準,已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統一納入汽車管理。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對此,《征求意見稿》在說明中指出,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
《征求意見稿》還新增了“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的規定。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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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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