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GPA(6)】GPA修訂本的新面貌
2006年12月,WTO采購委員會通過了對《政府采購協議》(GPA)的全面修訂,目的是為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加入GPA提供更多的便捷,同時也意味著新的GPA生效后其他國家在啟動GPA談判的時候都要使用新的法律條文。較之現行的GPA1994,GPA修訂本的整體架構作了重要調整和大幅度修改,在序言、正文、附錄內容等方面均有較大的改觀。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文字、邏輯更加清晰易懂。
首先,GPA修訂本對容易被混淆或者存在著爭議的專業用語的內涵進行了規范性解釋和說明,例如政府采購目的、采購實體、政府采購的商品和服務、補償交易、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電子拍賣等等。
其次,GPA修訂本合并了相關條款內容,對締約方的基本義務作了進一步澄清,同時刪除了現行稿模糊不清的內容,使得GPA條款更為簡明清晰。例如,將原先GPA的第一條適用范圍和第二條合同估價,合并在第二條適用范圍中,清楚地列出了采購涵蓋范圍以及不受GPA約束的一些例外情形,還明確了對商品及服務供應商招標程序的定義和界定等等。再如,將原先的第三條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和第四條原產地規則合并到第五條普遍原則列示,使人一目了然。
再其次,改進條款的次序,邏輯更為通順。GPA修訂本的構成是:序言、目錄、第一條概念說明、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協議例外、第四條發展中國家、第五條普遍原則、第六條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第七條公告、第八條參與條件、第九條供應商資格、第十條技術規格與招標文件、第十一條期限、第十二條談判、第十三條限制性招標、第十四條電子拍賣、第十五條投標處理及合同授予、第十六條采購信息的透明度、第十七條信息公開、第十八條供應商質疑的國內審查程序、第十九條適用范圍的修訂和變更、第二十條磋商與爭端解決、第二十一條機構、第二十二條最后條款。從條款數量來看,正文部分只有22個條款,比1994年版本的24個條款少了2個,但總體內容有了不少的增加,且根據法律文件的邏輯結構和采購程序的先后秩序,重新排列了條款順序,使之與政府采購實際操作程序完全吻合。
2.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及差別待遇的規定。
爭取更多發展中國家的加入,是近些年來GPA體系的主要趨勢之一。在GPA修訂本里,關于發展中國家的條款變化總體反映了這種趨勢,但具體內容有所變化。
首先,對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定義方面有所擴展。修訂本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具體表述為“成員方在加入協議的談判過程中以及協議的執行和管理過程中,應該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發展、財政、貿易需要和環境給予特別的考慮”,這與GPA1994相比,在“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基礎上增加了“環境”因素,這是WTO體系對環境與貿易問題的關注在政府采購領域的自然延伸。從文字表述上,發展中國家在GPA下可以享受特殊優惠待遇的范圍更加廣泛,當然,權利實施的實際界限還取決于發展中國家可以采取的具體發展措施以及使用這些措施的限制條件。
其次,強調給予申請加入GPA的發展中國家給予最惠國待遇。修訂本規定,當一個發展中國家申請加入本協議時,所有締約方應立即向其貨物、服務和供應商提供最惠國待遇,該待遇應同其在協議附件1下向其他締約方提供的同等。
再其次,擴大了發展中國家適用的過渡措施。GPA的修訂稿清楚地規定了發展中國家適用的4種過渡性的措施,主要包括抵償范圍收窄、價格優惠、漸進式涵蓋特定的采購實體或行業,在過渡期內可以據特定需要在各方談判結果上制定采用更高的門檻價。發展中締約成員考慮到自身需要,可以按照協議有關修訂清單的規定,修改其適用清單,或針對特殊情況,要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對其適用清單中所列的某些機構、貨物或服務不執行國民待遇原則。這對于發展中國家保護和促進國內產業的建立或發展,包括農村和落后地區的小型企業和家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部門的發展都大有裨益。同時,發展中國家可以在過渡期內按照時間表,采取或保留一項或多項以下過渡性措施并列于附錄1的附件中。在GPA加入談判完成后,締約方可以允許其推遲履行協議規定,過渡期限為:最不發達國家最多5年,其他發展中國家不能超過3年。
最后,在GPA1994中提出的技術援助和信息援助這2項協助性的事項,在修訂本中從過去的強制性義務弱化為道德性義務或被刪除了。
3.關于供應商資格的審定
供應商資格條款是GPA修訂本變化較大的一部分內容,這主要涉及如何審定供應商的資格并篩選出合乎標準的供應商,修訂本的內容實現了從原先比較原則性到具有可操作性的變化。首先是注冊系統和獲取資格過程方面,修訂本規定各締約方包括其采購機構可以保有一個供應商注冊系統,為供應商提供注冊并提供相關信息。其次是將GPA1994的第十條選擇性招標程序合并到改條,并增加了“任何滿足特定采購條件的國內和國外供應商均視為有資格的供應商,除非采購機構在招標通知中規定參與招標的供應商的數量和選擇的標準”的規定。再其次是將原先的長期合格供應商清單改為常用清單,并細化了相關的規定。
4.適時地增加了新規定,鼓勵電子采購方式的應用。
GPA修訂本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購制度國際化和電子化的兩大趨勢,充分考慮了《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近幾年的修改研討情況。一是整部法律的許多內容都融入、汲取了電子通訊和電子技術在政府采購領域里的應用經驗。比如采購通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授標合同等采購信息的發布和傳遞,均允許通過電子或者紙質媒體兩種方式進行,且用專門的條款規定了電子拍賣這一新的政府采購方式,并在序言里面鼓勵電子手段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的推廣應用。二是結合實際情況,旨在提高采購效率。在招標期限規定上,對一般性商品和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采購時,可以由原先的40天縮短為13天,除非邀請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同時使用電子形式發布。當采購機構同時接受電子形式的商業貨物和服務投標文件時,可以將招標期限減至少于10天。
5.改善了修改采購范圍的流程。
此外,GPA修訂本對修改采購范圍的流程進行了調整。比如,一成員方意欲從附錄一撤出某采購實體,而各方對該實體所受的政府控制或影響是否已經消除出現分歧,可通過仲裁程序解決。此類情形大多出現在國有企業私有化的過程中。如果現在是國有企業或者是政府控股的企業,以后變成了私有企業,那么就應該是屬于非政府采購的范圍,應該從采購實體名單中剔除,但其他的締約方可能不同意他們的做法,認為政府的控制和影響并沒有完全消除。因此,必須有一個第三方仲裁機構和相應的仲裁程序,判斷政府控制和影響是否已經消除,從而為雙方的爭議做出裁決。
6.附錄內容的調整。
除了正文部分,GPA修訂本仍然保留了4個附錄,但其內容也進行了較大調整和修改。GPA1994的附錄1包括5個附件,GPA修訂本的附錄1設置了7個附件,使大家更加明了法律覆蓋的主體范圍和客體范圍以及進入的門檻。具體為1994版GPA的附錄1分為5個附件:附件1載明中央政府采購實體;附件2載明次級政府采購實體;附件3載明適用本協議規定的其他采購實體;附件4載明適用本協議的服務項目;附件5載明適用本協議的建筑服務項目。修訂版GPA的附錄1分為7個附件:附件1載明中央政府采購實體;附件2載明次級政府采購實體;附件3載明適用本協議規定的其他采購實體;附件4載明適用本協議的貨物項目;附件5載明適用本協議的服務項目;附件6載明適用本協議的建筑服務項目;此外,將原先的總注釋作為附件7列示。(易舟)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