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項≠資格條件
【財政部信息公告透視】
信息公開,不僅為社會各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政府采購工作者明得失、鑒是非。本報將摘錄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有借鑒意義的內容,希望帶給讀者一些啟發。
評分項≠資格條件
公告內容
北京樂樂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因對五礦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就“中國科學技術館2017年中國流動科技館-充氣式移動球幕影院集成及服務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要求提供“近3年充氣式移動球幕影院類似項目,項目合同金額在150萬元及以上,每項得1分,此項最多不超過5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財政部依法受理調查,作出了處理決定(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三號)。經查,招標文件要求的近3年從事充氣式移動球幕影院類似項目的業績不是資格性條件,而是評分項。該評分項的設置符合本項目實施和履約需要,不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無獨有偶。江蘇華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對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藥管平臺(三期)軟件開發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招標文件商務部分中類似軟件開發業績的評分標準設置違法。
財政部依法受理調查,作出了投訴處理決定(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八號)。經審查,招標文件關于提供“類似藥械管理系統軟件開發項目的業績”的要求是信息中心根據項目特點和合同履行的實際需求設置的評分項,不是資格條件,未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分析與啟發
上述兩個案例中,投訴人誤將招標文件要求的“近3年從事充氣式移動球幕影院類似項目的業績”“類似藥械管理系統軟件開發項目的業績”理解為資格性條件。經調查,這兩個業績要求為根據項目特點和履約需求設置的評分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
“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大多是關于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爭議。《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等。其第二款明確,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列示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具體情形,其第二項為“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第四項為“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實際上,采購人、代理機構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特點設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及評分項,二者并非一回事。
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可在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中要求潛在供應商具備相應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但不得脫離實際需求和項目具體特點,不得排斥合格的潛在供應商。評分項則是評審因素的具體體現。如,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時,需將采購需求中除實質性條款之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體現。評審因素一般包括價格、技術和服務四部分內容。在評分項設置方面,采購人可以從項目本身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對投標人提出類似業績要求作為評審加分標準,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否則便構成了“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在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中,供應商資格條件和評分項的區別更為清晰。其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將供應商的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較好理解,其違背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以及當前“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但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等不同于企業的規模條件,對某些采購項目而言,廠家授權、售后服務承諾等還是很有必要的,故87號令規定不得將其作為資格要求,但可列為評分項。
(楚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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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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