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管理的同時也要兼顧需求管理
過程管理的同時也要兼顧需求管理
——從“廣東行政壟斷訴訟案”看如何規范政采行為
■ 黃淑清 鄧匯穎
業內人士高度關注的我國首個行政壟斷訴訟案近日二審宣判,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廣東省教育廳在2014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廣東省選拔賽“工程造價基本技能賽項”比賽中指定使用廣聯達的軟件程序為獨家參賽軟件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規定。
此案的判決不僅解決了反壟斷法實施中的一些焦點問題,也引發了大家對政府采購管理的思考。《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也明確,代理機構有義務發現、甄別采購人需求中的不合理性并建議其改正,如采購人拒不改正,則交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針對上述規定,有學者將類似案件的出現歸咎于代理機構作為受托方的無奈,以及代理機構因專業能力不足而無法甄別出采購需求中的違法違規條款。事實果真如此嗎?
不可否認,代理機構對本案中所涉及的項目負有一定責任,但追根溯源,采購人采購需求的不合理、招標文件的不合法導致了爭議的發生。教育部下發的國賽賽項規程中,雖然明確規定國賽中使用廣聯達軟件,但并未強制要求各省選拔賽獨家使用廣聯達軟件。而廣東省教育廳在制定采購需求時,可能未對其需求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充分論證,想當然地認為應使用與國賽保持一致的廣聯達軟件,沒有詳細了解比賽對軟件的要求。
筆者認為,要真正解決此類問題,應在注重采購過程管理的同時兼顧需求管理,真正實現采購人的權責對等。具體而言,應從兩方面入手。其一,強化采購人的主體意識,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認真核對招標文件,使“紅頭文件”不能植入招標文件,如果招標文件違法,還應追究審核人員的行政責任。其二,采購人在制定采購計劃時,應進行全面的需求論述,明確產品、工程、服務需求的技術指標,讓更多符合資質的投標人參與,實現政府與市場的雙贏。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資產評估專業2015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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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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