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保證金管理刻不容緩
加強保證金管理刻不容緩
■ 畢常彬
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及時清退的結存保證金究竟有多少,這是一個無法統計的數據。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業務,除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外,絕大部分委托給社會代理機構。雖然每個采購項目看上去要求繳納的保證金不多,但每個項目至少都要有三家以上供應商投標(單一來源和財政部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有的甚至達到幾十家。如果代理機構的業務量多,每天甚至可能收到上百萬元的保證金。而許多社會代理機構還從事其他商業性經營活動,如投資股票、貿易等。當保證金余額較大時,由代理機構自行管理的風險會加大,可能由于挪用資金,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鑒于上述情況,筆者提出兩點建議:
一是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管理條款。第九條后可增加一條:“嚴格依法管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社會代理機構應當開設政府采購供應商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儲、專賬管理,不得與代理機構其他業務資金混合。
代理機構不得延誤保證金退還時間,不得非法拒退供應商保證金,不得截留、挪用供應商保證金。依法不予以退還保證金的,應當如數上繳采購項目所屬地財政國庫。
代理機構要定期向注冊地市級以上財政部門上報保證金賬戶結存情況;有分支機構的,同時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上報,接受市級以上財政、審計機關和項目所屬地財政、審計機關對采購項目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監督管理。”
建議在“監督管理”章中增加一條:“代理機構挪用供應商保證金的,由財政部門處以挪用金額5%-10%的罰款,禁止執業1-3年;所挪用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按項目全額屬地追繳財政國庫,由財政國庫代為清退。”
二是對保證金實行采購人屬地財政管理。即,代理機構無論代理哪個采購單位的項目,投標保證金均直接交入采購項目(或采購人)所屬地財政部門的保證金賬戶保管。退款時,供應商將保證金交款憑證和相關收據、收款賬戶等資料交采購人處,由采購人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保證金清退手續。這樣能有效減輕代理機構的管理成本、降低保證金監督管理風險。
(作者單位:四川省榮縣政府采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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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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