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就共享汽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廣州就共享汽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本報訊 近日,廣州市交通委員會發布了《關于促進廣州市共享汽車(分時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對共享汽車在廣州市的運營和使用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辦法,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5日。
近來,友友租車、EZZY等國內共享汽車平臺接連被曝出遭遇資金困難,相繼停止運營。因此,避免平臺過度擴張,提升企業營運效率成為監管的重點。《意見》對共享汽車平臺營運能力提出了具體要求,并提出以示范區的形式保障企業服務質量。
《意見》要求,非廣州籍分時租賃車輛不得提供起、終點均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分時租賃服務,并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作為共享汽車,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車開展分時租賃業務,要求在營運的非新能源分時租賃汽車也應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同時,《意見》提出支持番禺、黃埔、南沙等條件較好的區域率先開展“新能源+分時租賃”試點工程和示范區建設,在條件允許的區域,在停車、充電、公務出行等方面予以支持,進一步完善公眾出行體系。
為避免企業過度擴張,《意見》明確要求車輛領取中小客車新能源車指標后要在3個月內投入營運。
此外,《意見》還要求運營方在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與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保險的基礎上,應當在完成服務后向承租人出具廣州市汽車租賃發票或者電子結算通知單,并鼓勵使用電子發票,不得收取協議約定計價之外的任何費用。
為防止出現共享汽車押金難退的問題,《意見》要求收取押金或預付款的分時租賃經營者在租賃協議中明確押金或預付款的退還流程和時限,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押金或預付款專用賬戶,并由托管銀行或支付機構進行資金托管,保證專款專用。《意見》還鼓勵經營者通過信用卡預授權處理承租人的車輛押金及因租賃車輛產生的拖欠及違約費用問題。
在對共享汽車平臺運營方面提出諸多要求的同時,《意見》對用戶資質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意見》要求共享汽車用戶必須是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取得相關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狀態正常,并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歷的合法公民。同時,《意見》還要求,用戶不得利用分時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也就是說,在廣州,共享汽車將不可以被作為“網約車”等具有營業性質的車輛使用。
在共享汽車日常使用過程中,常有用戶不文明駕駛、亂停亂放等問題出現,擾亂城市交通。針對上述問題,《意見》也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意見》指出,共享汽車用戶身份信息等資料應逐步與公安機關的系統對接,并由共享汽車企業建立個人信用管理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廣州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承租人信用評價系統,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從而引導用戶形成良好的車輛使用習慣。
除上述要求外,《意見》還從多方面鼓勵為共享汽車停放提供便利。《意見》鼓勵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并與分時租賃經營者合作,提高充電樁使用率,支持利用分時租賃公務出行。同時,還鼓勵停車換乘(P+R)停車場、政務中心、交通樞紐、旅游景點、酒店及公交欠發達區域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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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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