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代表有“污點”能否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人代表有“污點”能否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 本報實習記者 高榮月
某代理機構受X采購單位委托,組織實施了該單位物業(yè)管理費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項目評審結束后,落標供應商A因對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提起投訴。投訴理由為:采購人代表Y對外宣稱職務為X采購單位的主任,但其為X單位的非正式編制、合同制員工,且Y曾在負責此類招投標工作中被投訴。A供應商認為Y屬于失信行為當事人,應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財政部門依法受理了投訴。經調查,采購人代表Y持有授權委托書,且通過“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未發(fā)現Y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故投訴事項不成立。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采購人代表應具備哪些條件。非正式編制、合同制人員可不可以擔任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代表Y是否屬于失信行為當事人?若確實屬于,是否應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業(yè)內專家。
非正式編制人員亦可作為采購人代表
“非本單位的正式編制人員是可以作為采購人代表的。”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資深專家朱利平告訴記者,根據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選擇誰作為采購人代表是采購人的權利,但其必須拿到本單位的授權書。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guī)定,“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87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進一步明確,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應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業(yè)界普遍認為,是否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是采購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若采購人確因種種原因無法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也是允許的。
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如何判斷采購人代表屬于失信行為當事人?記者梳理發(fā)現,當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對此尚無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財政部關于報送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財辦庫〔2014〕526號)明確了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適用情形,但僅針對供應商、代理機構;《財政部關于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50號)重在推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記錄制度,未涉及采購人代表的信用記錄情況;《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規(guī)范的對象也僅限于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其要求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并將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供應商資格審查、代理機構委托、評審專家管理的重要依據。
那么,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是否應設置采購人代表的信用記錄“門檻”?“個人覺得暫時沒有必要,因為采購人代表的信用結果可以由采購人來承擔。”朱利平認為,采購人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選定并委派了采購人代表,但采購人代表的信用情況并不能影響采購人選擇其作為代表的決定。不過,如果采購人代表在此次采購活動中出現了違規(guī)違法行為,這是不允許的。
“上述案例中,有關財政部門通過‘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采購人代表的信用記錄情況作用不大,因為這些渠道并不適用于采購人代表。”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分析指出,“落標供應商A的投訴理由是,Y曾在負責此類招投標工作中被投訴,這表明Y可能在類似招標采購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因此,財政部門調查的方向應當是Y此前負責的招標采購項目,若果真存在有效投訴或違法違規(guī)行為,則Y的道德水平、業(yè)務能力是要打個問號的。至于是否影響Y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由于法律法規(guī)并無禁止性規(guī)定,不太好判斷。”
該專家強調,作為一個系統、完整的體系,政府采購信用機制應將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乃至監(jiān)管部門等多個主體納入管理范疇,研究制定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依法合理運用評價結果。遺憾的是,目前關于供應商、代理機構的信用懲戒舉措較多,部分地區(qū)開始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評審專家“動真格”了,卻少有人關注采購人代表的信用情況。“實踐在發(fā)展,今后,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將覆蓋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那些有過違法失信行為的采購人代表,也可能會面臨聯合懲戒。不過,是否要取消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仍需要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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