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七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北京化工大學昌平新校區云服務平臺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C-HG4170462)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新村蟠龍新街3號11棟31、32層
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相關供應商: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商祺)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5號海淀新技術大廈15層
當事人:北京化工大學
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15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金商祺投標產品曙光天闊I620-G20服務器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支持NFC面板”。2.金商祺投標產品曙光DS800-G25系列磁盤陣列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獲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認證”。本機關依法受理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查,招標文件要求包含“支持NFC面板”,金商祺在響應時刪除了該部分內容,在沒有響應的情況下,不但沒有進行明示,而且標示無偏差,存在較強的主觀故意。同時,在我部調查期間,其也未能證明其投標產品滿足該項要求。上述行為明顯違反了政府采購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投訴事項1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經查,招標文件中存儲1和存儲2的第9項指標要求為“獲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認證”。由于該指標要求不明晰,中標人對此也作出了相應解釋,可以認定其對此項要求理解存在偏差。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項目中標無效。
對金商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另行處罰。
(第五百一十八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電子商務系統實訓室建設項目(一期)軟件采購項目”(項目編號:DUTASD-2016216)作出的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大連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大連理工)
地址:大連市高新園區紅凌路777號
當事人2:上海銳格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銳格)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黃興路2005弄2號1706-16室
二、基本情況
采購人大連理工來函反映:上海銳格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舉報事項,誠實信用原則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之一,供應商應如實響應采購文件的要求。本項目采購文件要求所投產品具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上海銳格在未獲得相關證書的情況下,通過修改其他產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響應采購文件的要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舉報事項成立。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舉報事項成立。
對上海銳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的行為另行處罰。
(第五百一十九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東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智慧校園軟件平臺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ZZ71219HW0431-0039)作出的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東北師范大學(以下簡稱東北師大)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5268號
當事人2:中咨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哈爾濱經開區南崗集中區漢水路76-6號軟件園二期A棟1-2層17號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1.本項目沒有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評審主體不適格。2.評標委員會認定舉報人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沒有依據。
三、處理結果
關于舉報事項1,經查,本項目采購內容為東北師大附屬中學的智慧校園軟件平臺,不屬于《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規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情形。本項目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舉報事項1成立。
關于舉報事項2,鑒于本項目評審專家組成不合法,評審意見無效,不再對舉報事項2進行審查。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東北師大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東北師大和代理機構限期改正。
對東北師大和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另行處罰。
(第五百二十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華東理工大學商學院大樓辦公家具及課桌椅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S2017062801)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南京市海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南京市高淳經濟開發區雙湖路121號
被投訴人:上海容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上海市徐匯區打浦路443號榮科大廈20樓
相關供應商:震旦(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震旦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申霞路369號
當事人:華東理工大學(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上海市徐匯區梅隴路130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震旦公司在近三年的企業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經查,2017年5月10日,上海市嘉定區環境保護局對震旦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屬于《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所稱重大違法記錄。因此,震旦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不符合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訴事項成立。
此外,在本項目處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本項目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時提供的中國環保產品認證證書、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材料,屬于應當在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不應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
二是本項目招標文件設置30分“實物樣品”的評分因素,僅使用“好”、“較好”、“一般”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的表述,屬于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
三是本項目招標文件將“信用中國”網站的信用查詢記錄作為評分因素,屬于將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的情形。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限期改正。
對代理機構招標文件編制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另行處罰。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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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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