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對五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說不
四川對五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說不
該省出臺《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防范和懲處政府采購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通知》,對低價投標、地方保護、虛假產品宣傳、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泄露供應商商業秘密等五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范和懲處作出規定
本報訊 記者吳敏報道 近日,四川省財政廳出臺《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防范和懲處政府采購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通知》,對低價投標等五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范和懲處作出規定。此舉將讓“一分錢中標”的現象不會出現在四川范圍內,其內容在全國范圍內屬于首創。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打造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四川省財政廳出臺了該制度。在制定思路上,該制度采取的是懲防并舉的工作思路,這是政府采購監管上的創新。由于制度的內容比較有創新性,該制度在制定過程中,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各方當事人主體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通知》對五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范,包括:無償(免費)或者低于成本價報價的行為、阻撓和限制社會主體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行為、提供虛假產品宣傳資料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和泄露供應商商業秘密的行為。
《通知》重點從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等多方面對無償(免費)或者低于成本價報價的行為進行了防范和懲處的規定。首先明確采購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違反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無償或低于成本價獲得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據相關負責人說,這一規定明確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體現了還權還責于采購人的“放管服”精神。其次規定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確定政府采購方式和評審方法的過程中,對于不易計算供應商成本的采購項目,應當審慎采用低價成交的采購方式和最低評標價法。
(上接第一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過程中,應當將供應商不得無償或者低于成本價報價,作為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予以明確規定,并載明本通知規定的無償或者低于成本價報價的評審處理規則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時的處理規則。再次,從供應商的角度進行了規范,明確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不得無償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的成本價格報價。在評審過程中,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響應文件涉嫌無償或低于成本價報價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其報價的合理性,無法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其投標文件、響應文件應當按照無效(投標)處理。最后,從代理機構的角度進行了規范,明確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獲取業務過程中,不得免費或低于成本價獲得代理業務。采購人選擇社會代理機構過程中,應當綜合考量社會代理機構的服務能力、水平、質量及收取代理服務費等情況,不得單純以收取代理服務費高低作為選擇社會代理機構的唯一條件。社會代理機構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收取代理服務費的,采購人不得選擇其代理本單位采購事宜。
《通知》第二部分對防范和懲處阻撓和限制社會主體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除必須要提供本地化服務的采購項目外,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制定優先采購本地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目錄清單及有關政策制度,也不得在具體政府采購活動中要求必須采購本地貨物、工程和服務。財政部門在審核變更采購方式過程中,不得將采購人上級單位要求指定范圍內進行采購的文件資料,作為變更采購方式的證明材料予以采信。采購人上級單位需統一采購的,應當按照規定統一實行部門集中采購,不得既不依法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又要求下級部門單位在指定范圍內進行采購。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強制性阻擾或限制社會代理機構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強行規定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必須交由集中采購機構代理。在政府采購中,有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通知》也進行了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有政府或者部門強制性阻擾或限制社會代理機構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根據情況建議或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關程序報上級政府或部門處理。
除此以外,《通知》還對防范和懲處提供虛假產品宣傳資料的行為,防范和懲處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以及防范和懲處泄露供應商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規范。
據了解,由于該制度的創新性,在制定和出臺的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難。上述負責人說道,主要的困難就是有些人認為可操作性不強,但是,經過對制度本身的修改完善,以及將“預防和懲處”的辯證關系向存在顧慮的人們介紹清楚后,這些困難也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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