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假釋比例要以提升社區矯正能力為前提
提升假釋比例要以提升社區矯正能力為前提
李英鋒
司法部部長張軍3月3日在全國兩會“部長通道”接受采訪時表示,監獄不是動物園,動物園的猛禽猛獸關到最終死亡不能出去,監獄的很多服刑人員需要回到社會,目前我國監獄假釋罪犯的比例明顯偏低,只有2%左右,這明顯不符合法律精神,今后要會同法院、檢察院大幅提升可以假釋的罪犯的比例。
筆者的妻子在基層司法局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看到“今后要大幅提升可以假釋的罪犯的比例”這則消息,她喜憂參半。喜的是,提升假釋罪犯的比例后更多服刑人員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早融入社會,重新做人;憂的是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尤其是基層的社區矯正工作還存有不少薄弱環節,還存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接收保障能力有限,如果大幅提升假釋犯的比例,社區矯正恐怕難以跟上節奏,難以滿足對接需求。
目前,《社區矯正法》雖幾經動議,但仍未出臺,社區矯正工作所依據的只是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聯合制定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以及各地對應出臺的文件。這些規范的層級效力較低,強制執行力、約束力較弱,甚至在某些部分留有空白,籠統模糊,相互沖突,不足以有效分配公檢法司各部門之間的社區矯正責任,不足以有效協調各責任部門的協作監督關系,不足以給社區矯正這樣一件非常重要的監外執行工作提供強力依據,讓社區矯正部門感到有些不太好用。
這幾年,各地社區矯正工作陸續由公安機關轉交給司法行政機關,但一些地方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力量較薄弱,有些司法所只有一兩個人,監管的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人員就有四五十人,監管人員往往力不從心。另外,一些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達標,責任心缺失,容易出現監管漏洞。司法行政機關的矯正手段也存有短板,對于監外執行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報到、不隨身攜帶定位手機或手環、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不定期報告情況、超出指定區域活動等問題往往只能警告,規范震懾力度不足,監外執行人員往往不以為意。
假釋是一種司法措施,是一種監外執行手段。假釋須以刑期執行過半或達到一定年限以及罪犯積極遵守監規、表現較好等條件為前提,提升假釋罪犯的比例,能夠增加服刑人員的改造希望,能夠激勵服刑人員朝著假釋目標積極改造,能夠讓那些已經付出了一定的法律代價、再危害社會的風險較低的服刑人員在更好的環境中反思、悔過、重塑,既有益于他們個人的回歸,也有益于社會的進步。
然而,提升假釋罪犯的比例必須以強化社區矯正能力為前提,如果提升假釋罪犯的比例或者步伐超出了社區矯正的能力,社區矯正部門就消化吸收不了假釋罪犯,就會產生很多副作用。
強化社區矯正能力已是當務之急,國家應該盡快制定《社區矯正法》,明確社區矯正的責任分工,明確社區矯正的范圍、標準、方式、時限、保障措施等要素,規范社區矯正行為,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強制執行力。比如,可以直接決定對違反社區矯正要求的監外執行人員采取行政拘留、罰款、誠信懲戒等措施。
監獄、法院等部門決定假釋時,還應與司法行政機關提前溝通,由后者進行調查,出具接收意見。各級政府應該重點支持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建設,給基層司法行政機關選優配強工作人員,配全辦公硬件,完善教育培訓、考核監督等軟件。
監獄“放出來”,社區矯正部門還要管得住、管得好,才能降低假釋犯再危害社會的風險,才能保障他們在監外改過自新。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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