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采購是集中采購的春天”
本報記者周黎潔
“批量集中采購到底行不行?7月底、8月初就見分曉了。保守估計,價格要比協議供貨同類機型至少低20%以上。”就在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計劃剛剛下達的“敏感”時期,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處長高志剛便給出價格預測,確實有些語出驚人。
7月8日-11日,在中央三大集中采購機構中,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分別收到了財政部下達的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計劃匯總。這一時間恰恰是《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中要求的“每月10日前”。
今年年初,在《財政部關于做好2011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編報工作的通知》(財庫〔2011〕18號)中,打印機和臺式機基本配置參考標準被一并公布,由此,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工作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3月11日,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王瑛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會議上講話時指出,2011年將“實質性推進批量集中采購制度”,并將該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作為明年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的一個重要指標。財政部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的決心和力度由此可見一斑。
有人因此預測,7月底、8月初那場即將到來的批量集中采購,會像2001年7月財政部試點中央單位計算機聯合集中采購、2002年初中央單位第一期協議供貨招標、2003年1月國采中心掛牌成立那樣,成為中央單位政府采購或是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發展歷程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式事件,因為它預示著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時代”的到來。
“批量集中采購可以追溯到2001年”
對于此次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的施行,媒體多以“首次”、“試點”來形容。但在高志剛看來,中央單位的批量集中采購可以追溯到2001年,當時被稱之為“聯合集中采購”。
2001年7月6日,中央單位計算機集中采購項目招標公告發布,被視為中央單位聯合集中采購工作的起點。那期招標,財政部匯總的采購需求是“擬采購計算機約1200臺”,共組織了12家中央單位參與。由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接受委托組織招標,共有24家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有15家投標人投標。當時在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處任副處長的高志剛清楚地記得:“當時,經調查的電腦市場行情是7200元一臺,招標結果大約為5600元,節資效果非常明顯。”高志剛認為,2001年的那次招標就是批量集中采購的前身。
在2001年下發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1〕30號)中記者發現,“聯合集中采購”作為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組織形式之一出現。該實施辦法第13條對“聯合集中采購”程序進行了規定,雖然與現在的批量集中采購程序不盡相同,但跨部門匯總采購需求、大批量采購、公開招標等特點依稀可見。
“這種采購組織實施方式,價格優勢不可爭辯。但是除了價格之外,在滿足采購需求,尤其是采購效率方面,很多部委提出了意見。”高志剛回憶說,當時,從中央單位上報需求計劃,到與中標候選人簽訂采購合同,大約歷時2個月時間。“因此試行了3期,這種聯合集中采購基本上就停止了,取而代之的是,在用戶需求計劃還沒有上報的時候先‘招一個無確切數量的空標’——即開始推行協議供貨制度。”高志剛說,“但是毫不夸張地說,中央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是從聯合集中采購或者說批量集中采購試驗開始的。”
在2001年第2期《中國政府采購》雜志刊登的一篇題為《中央單位聯合集中采購工作啟動》的文章中寫道:“聯合集中采購是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在中央單位組建集中采購機構之前確定的一種特殊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
“批量采購和協議供貨各向前走50步如何?”
2003年1月國采中心掛牌成立,4月中央單位新一期協議供貨招標啟動。“實際上這就是在放棄了聯合集中采購之后,選擇了協議供貨。而10年后的今天,又重新選擇了批量集中采購。”高志剛說,“但這個過程,不是一種簡單的反復,而是螺旋上升的認識過程。”
當年的聯合集中采購和今天的批量集中采購是不是一回事兒?經過10年的變遷,兩者之于改革當時的現實意義已全然不同。“今天需要反思的是,我們該如何進一步完善集中采購制度?真正的集中采購是什么樣的?集中采購機構該如何發揮集采職能作用?”高志剛問,“協議供貨不完全是集中采購的出路,批量集中采購是不是?”
如今,在全國很多地方,協議供貨規模已占到集中采購的半壁江山,隨著各地越來越擴大的協議供貨規模,加之不少人認為“協議供貨的實質是分散采購”,使得人們開始擔憂集中采購制度的走向和集中采購機構的發展。
“如果批量集中采購真的做起來了,堅持下來了,政府集中采購的春天便由此到來了。”高志剛語氣堅定,“因為批量采購才體現集中采購的本質含義,是集中采購的真諦。但是協議供貨和批量采購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關系,我感覺摒棄任何一方選擇惟一一個,都有失偏頗。我們永遠要尊重零星且急需采購需求的存在。”
在財庫〔2011〕18號文中,即留出了“10%”的協議供貨量。也就是說,在一段時間內,中央集中采購將是批量集中采購與協議供貨并存的局面,而批量集中采購是主渠道。那么兩者能不能進行有機融合?高志剛提出了一種“有數量的、有批量的協議供貨”即“批量協議供貨”模式。
協議供貨最大的弊端之一是沒有具體的采購需求量,很多入圍型號在協議期內沒有任何銷售記錄,而銷量大的型號只占少數,其次是多品牌入圍,競爭不夠充分。
“這給我們一個啟示,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歷史采購數據,預測今年的采購需求,依此進行招標,在用戶申報計劃之前即完成采購工作。”高志剛舉例說,假如某一款產品去年9月的采購量是2000多臺,那今年同期的需求暫定在大約1200臺如何?經監管部門同意,采購中心依此參數配置、數量進行公開招標,確定中標供應商,分散執行,用戶的采購需求計劃一來,上午想買,下午就可以和中標供應商簽合同。“這就和傳統的協議供貨區分開了,因為它有具體需求數量,而且是單一供應商中標,兼顧了批量集中采購帶來的規模效益和協議供貨帶來的采購效率。”高志剛說,“批量采購和協議供貨各自向前走50步,最終殊途同歸,指向同一個目標,如何?”
而如果等到京內單位、京外單位的采購需求計劃層層申報到監管部門和集采機構,才開始招標談判,合同的簽約和執行又需要若干時間,這樣做周期太漫長、效率損失太大了。而把批量采購的組織實施活動前置到采購計劃申報之前或同步進行就大不一樣了,“我們可以這樣大膽嘗試,因為我們有歷年詳細的采購合同統計數據作為決策參考。”高志剛說。
對于集采機構應當如何在批量集中采購中發揮作用,高志剛認為,在集中采購的組織實施模式方面應當解放思想、勇于開拓,在現有的條件下積極探索,為制度的順利實施保駕護航,有為才能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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