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邀請其他投標人參與驗收”落地
讓“邀請其他投標人參與驗收”落地
■ 宋軍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因此,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是采購人的法定責任。為了把好驗收這最后一道關口,《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七十四條強調,“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其他投標人參與采購項目驗收,是一種同業監督,有助于政府采購活動更加公開透明,也能讓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取長補短,促進公平競爭。
然而,實際操作中,這一規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究其原因,部分采購人主體責任意識不強,驗收“走過場”流于形式,未主動邀請其他投標人參與項目驗收。而其他投標人能否參與驗收是被動的。有些落標供應商想參與驗收,卻被采購人、代理機構以各種理由推托。如何讓這項同業監督的規定落地呢?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是制定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工作的實施細則,保證驗收工作實實在在地進行。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對象不同,采購金額不一,雖然規定采購人是項目驗收的責任主體,但對采購人而言,如何較好地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還處在探索之中。出臺采購項目驗收工作實施細則,能夠指導采購人順利完成此項工作。
二是壓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不能停留在口頭上,必須通過制度和措施落實到行動中。一方面,采購人應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堅持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三分離”原則,即購買者、使用者、驗收者相分離,保證各自的責任到位;另一方面,加強責任追究。對沒有進行驗收或驗收中不負責任或與供應商串通的,要依法追責、嚴肅處理。
三是保障其他投標人參與驗收的權利。其他投標人參與采購項目驗收是被動的,決定權在采購人。有關部門應出臺文件,明確規定如果其他投標人申請參與驗收,采購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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