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機制
福建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機制
本報訊 福建省民政廳會同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制定出臺《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從購買主體、購買機制、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方面,對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有關規定作了細化補充。
《實施意見》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機制、購買經費、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提出,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外,其他社會救助行政管理部門也可購買社會救助相關服務。承接主體應符合《福建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暫行)》(閩財綜〔2015〕17號)規定的條件,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內容確定。為加快培育孵化社會救助服務組織,對承接主體不設成立年限的條件限制。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事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層經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受災人員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服務時開展的對象排查、家計調查、信息核實、評估鑒定、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等工作;服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陪護、尋親助返、行為矯治、監護支持、心理疏導、社會融入、能力提升、資源鏈接、維權援助等服務。購買機制上規定,要按照《福建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閩財綜〔2017〕8號)確定的服務范圍,合理設置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項目。同時,規定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動較小的社會救助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的合同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設定為3年。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從各級既有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工作經費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按資金使用范圍分別列支。規定對承接主體存在違約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在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3年內不得再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有關事項。
《實施意見》還提出,由政府建設運營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鄉鎮敬老院),至少配備1名專職管理人員。按照合理配備鄉鎮(街道)養老救助協理員,鄉鎮(街道)轄區戶籍人口2萬以下的配備不少于1名、2萬至5萬人的配備不少于2名、5萬人以上的配備不少于3名。每個建制村和城市社區至少落實1名工作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
(閩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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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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