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要訣(3)】細節決定成敗
秦志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采購二部副部長,高級工程師
評標過程中看似細節的小問題可能會引起大麻煩。筆者認同細節決定成敗的說法。
一是以投標文件為準,不尋求外部證據。在評標時,有些專家會提出,這個公司肯定是有這個證書的,只不過忘記放了,應該算其有(實際上確實有,因為很多證書都能在發證單位的網站上查到)。但筆者認為,如果這個資質是作為合格投標人條件之一或是作為實質性響應條件,未按要求提供就應作為不具備判斷。理由有2點:第一,如果證書未提供,可尋求外部證據確認,那么其他內容是否也可尋求外部證據?如果都這樣做,評標工作將無窮無盡。第二,不管什么原因,錯了就應承擔責任,這樣才能公平、公正地對待所有投標人。所以筆者認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標委員會只根據投標文件本身的內容判定投標文件的響應性,而不應尋求外部的證據。
二是實質性內容不能澄清。在某項目評審過程中,有的投標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已過期,此時有專家提出,實際上該公司已換證,經辦人提供了原證件的復印件,便讓該投標人傳真一個新證件的復印件。當時其他專家予以認可,所以采購機構的業務人員默認了這一做法。后來有供應商對此項目進行投訴,監管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營業執照是實質性內容,不能進行澄清,否定了本次評審結論。筆者認為監管部門的否定是正確的,為此,招標文件應明確,為有助于對投標文件審查、評價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可分別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投標人的澄清不得改變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是澄清必須采用書面方式。在某項目評審過程中,專家發現某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便電話聯系該投標人,要求按對招標人有利的方案進行承諾,最終恰好是該供應商中標。結果在簽約時,該供應商找了種種理由,否定了當時的承諾,認為應以投標文件中最后描述為準,使采購人非常被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第54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地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應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是產品(原型)演示必須按同一標準統一進行。有些項目在評標時,為了更好地把握評審質量,需要對產品進行演示或檢測(軟件項目就是原型演示)。例如,在評測投影機樣品時,必須統一預熱時間,統一播放內容,在同一房間內進行,并投影在同一幕布上,這些條件都必須統一,這樣才能對所有投標人都公平、公正。
五是統一規定答標內容和時間。對有些比較復雜的項目,應要求投標人現場答標,此時就須統一答標人數、答標時間、答標內容等,否則會產生不公正和不客觀的現象。采購機構的業務人員就必須以身作則,確保采購機構公平、公正的執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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