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三種串標情形
【案例看臺】
看清三種串標情形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廣義上的串標不僅包括供應商之間的串標行為,還包括供應商與采購人、代理機構甚至是和評審專家相互勾結的情況。為此,記者根據(jù)采訪和處罰公告,梳理了幾個案例,以饗讀者。
供應商之間的串標行為
關于供應商們相互串標的情形不勝枚舉,以下兩個案例是政府采購中比較常見又容易識別的兩種情況。
2017年12月27日,湖北省咸寧市財政局發(fā)布了這樣一條處罰公告,評委專家在評審中發(fā)現(xiàn),武漢一家汽車服務公司的投標文件中裝有另一家投標人公司的資料,因而該情況被認定為串通投標。對此,咸寧市財政局對違法公司處以了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幣800元。
2017年8月21日,廣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參加了由深圳市寶安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智慧醫(yī)療區(qū)域性可視化急危重癥救治信息平臺開發(fā)項目招標投標。經(jīng)查,該公司投標文件與北京一家公司投標文件中“投標代理人社保證明材料部分”均為黃XX的社保信息;“擬安排項目負責人部分”,均提供項目負責人為張X,且投標文件中“擬安排項目負責人情況表”、本科學歷證書、本科學位證書、PMP證書(英文)和碩士學位證書均為張X的材料。對此,財政部門認定該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的違法行為。
供應商之間的串標情形在平時的工作中是較為常見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中“視為串通投標情形”的規(guī)定都是針對于此的,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lián)系人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另外,《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也明確了4種供應商之間惡意串通的情形,供應商之間協(xié)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上述第一個案例中的行為就屬于“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第二個案例的情況符合“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情形,按照87號令的規(guī)定,理應界定為串標行為。
供應商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之間的串標行為
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之間相互勾結的情形在工作中也不難發(fā)現(xiàn)。遼寧省營口市財政局于今年4月份就公布了這樣一條處罰公告,其顯示,在某項目的采購中,監(jiān)督機關認定,采購人在采購過程中收受供應商賄賂,在開標前泄露標底,并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采購人與供應商存在惡意串通行為。
《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特指出了2種采購人同供應商之間惡意串通的情形,其中包括,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案例中的供應商直接從采購人那里獲得了“標底”,已經(jīng)構成了與采購人串通投標的行為,營口市財政局也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處罰。
供應商與評審專家之間的串標行為
有業(yè)內(nèi)人士指出,比如一些關于信息化產(chǎn)品的采購項目,這方面評審專家的人數(shù)往往是有限的。因此,經(jīng)常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與這些相對固定的評審專家一來二往就會熟絡起來。他們對評審專家的習慣非常明了,專家對熟悉的公司也會有心理上的好感和傾向,雙方在一定條件下會私下建立聯(lián)系,也可能會互相輸送利益。通常情況下,在一個專業(yè)領域內(nèi),一家供應商突破一個評審專家就足夠了,這個專家會利用與其他同業(yè)專家熟識的優(yōu)勢,主動影響或引導他人的評審傾向。在抽取評審專家的過程中,他們還會采用屏蔽信息、挑選項目的辦法,確保合意的評審專家進入評審委員會。但此類現(xiàn)象缺乏充分的證據(jù)說明,監(jiān)管人員往往也只是懷疑,所以供應商與評審專家之間被查處公布的串標情形較為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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