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法規與勇于擔當 ——政府采購工作實踐芻議
敬畏法規與勇于擔當
——政府采購工作實踐芻議
■ 程曉述
“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所有的政府采購從業者來說,這似乎是一句“金玉良言”。事實上也確實如此,政府采購工作政策性、法規性強,全流程必須于法有據,師出有名。否則,輕者遭受質疑投訴,讓工作被動;重者可能違規違紀,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我們也要警惕這樣一種現象:少數工作人員,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錯誤解讀“法無授權不可為”,曲解法律法規,不敢擔當,把“分內事”變成了“分外事”。筆者在這里簡單舉幾個例子:
比如,個別地方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把工程采購項目當做“燙手的山芋”,只要是工程項目,就要前思后想甚至是“拒接”。這顯然不是敬畏法規,而是扭曲了法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工程的范圍。政府采購工程是指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如果監管部門拒絕接受政府采購工程,那就是不學法,不懂法,同時也是一種不擔當的表現。
此外,還有一部分工作人員怕麻煩,圖省事,出臺了“土政策”。對“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方式,是項目就要執行政府采購。”于是不顧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規定,總認為,“千錯萬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總不會錯”。其實這也是誤讀法律、生搬硬套的行為。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而采用其他方式的則適用依法不進行招標,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目前,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可以適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三種方式采購。同時,該規定屬于強制性內容,即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按照規定,采購人亦不得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的人無視政府采購的效率和節約原則,不講大局,因為害怕擔責而濫用權力,幻想“一勞永逸”,結果干脆繞開法規。比如有的縣(市)區自行設定較低的標準,不僅造成了成本與效益不匹配的問題,而且導致采購效率低下。這種行為既扭曲了政府采購制度的設計本意,又人為地增加了行政成本,給采購人帶來不便。
在推行“放管服”改革方面,則存在管理不適度的問題。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74號令)第四十一條規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不過,《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74號令等均未明確“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如何產生。而有些地方為了“偷懶”則強制要求采購人在省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此舉違背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是懶政的表現。
總而言之,敬畏法規和敢于擔當并不矛盾。不僅如此,二者更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政府采購工作既要嚴格按法規辦事,又要敢為、善為,不消極,不推諉,在敬畏法規和敢于擔當中,筑牢防線,規范流程,改進作風,提升效能,政府采購工作之路才能“平坦通達”。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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