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GPA(13)】美國要價
一、關于中央實體(附件一)
(一)門檻價
1.貨物和服務項目門檻價降至13萬特別提款權。取消5年過渡。
2.工程項目門檻價降至500萬特別提款權。取消5年過渡。
(二)實體范圍
增加以下實體:
1.國務院組成部門:
國防部
2.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預防腐敗局
3.國務院辦事機構
(1)國務院辦公廳
(2)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3)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4)國家檔案局
4.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1)國家信訪局
(2)國家保密局
(3)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4)國家體育總局
(5)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或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成立的機構。
(6)中央軍事委員會
(7)中國進出口銀行
(8)中國新聞社
(9)中國國家圖書館
(10)中國人民解放軍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13)中國疾病控制中心
(14)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15)經濟規劃研究院(可能指發展改革委下屬的宏觀經濟研究院)
(16)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7)國家電信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下屬的電信管理局)
(18)國家信息產業管理局(國內無此機構)
(19)黃河水利委員會
(20)新華通訊社
(21)中國科學院
(22)中國社會科學院
(23)中國工程院
(24)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25)國家行政學院
(26)中國地震局
(27)中國氣象局
(2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9)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30)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1)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3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3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34)教育部直屬高校
(35)其他實體:
(i)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或政府采購受其他法律約束或影響的機構;
(ii)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或政府采購受其他法律約束或影響的機構;
(iii)采購活動受政府指導、控制或影響的機構;
(iv)政協系統相關機構。
(三)附件一的備注
1.刪除第2條“上述中央政府實體僅限于各實體機關本級及其所屬在京行政機構,但不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機構”,改為“除非附件具體列出,本附件所列所有實體的直屬機構和附屬機構,適用本協定”。
2.鑒于GPA第23條第1款,刪去“但取決于中國政府根據GPA第23條第1款所做的決定”。“相關實體的例外項目在今后修改出價中逐步列明”,改為“國防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例外項目在今后修改出價中逐步列明”。
二、關于次中央實體(附件二)
(一)門檻價
1.貨物和服務項目的門檻價為20萬特別提款權。
2.工程項目門檻價為500萬特別提款權。
(二)實體范圍
1.省(22個):安徽省、福建省、甘肅省、廣東省、貴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龍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蘇省、江西省、吉林省、遼寧省、青海省、陜西省、山東省、山西省、四川省、浙江省。
2.自治區(5個):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3.直轄市(4個):北京、重慶、上海、天津
4.其他次中央實體(23個):濟南、南昌、福州、廣州、杭州、南京、大連、寧波、青島、、深圳、廈門、淄博、無錫、汕頭、東莞、珠海、哈爾濱、長春、長沙、成都、沈陽、武漢、西安。
(三)附件二的備注
除非另有說明,上述實體的直屬機構或附屬機構,包括政府采購中心均適用本協議。
三、關于其他實體(附件三)
(一)門檻價
1.貨物項目門檻價降至16萬特別提款權。
2.服務項目門檻價降至16萬特別提款權。
3.工程項目門檻價降至500萬特別提款權。
(二)實體調整
1.附件三包含的14個實體是國務院直屬的機構,應移到附件一。
2.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報告書”中關于對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的承諾,列出為政府目的進行采購的所有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
四、關于服務(附件四)
(一)根據聯合國產品分類體系(CPC)增加下列種類
61汽車和摩托車銷售、維護和修理服務
62除了汽車和摩托車外的代理和批發貿易服務
63零售服務
64賓館和飯店服務
71陸運服務
72水運服務
73航空服務
74支持和輔助交通服務
75郵政和電信服務
81金融服務
82房地產服務
83租賃
84計算機和相關服務
85研發服務
86法律和會計服務
87商業服務
88農業、采礦和制造服務
89無形資產
91公共管理和其他服務
92教育服務
93衛生和社會服務
94污水和垃圾處理
95會員組織服務
96娛樂、文化和體育
97其他服務
99其他境外組織和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附件四的備注
刪除第2條“有關服務的出價需遵守中國政府在GATS(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談判中規定的限制和條件”。【在中國對此條的目的和范圍以及對保留此條備注做出合理的解釋之前,美國無法接受此條備注。】
五、關于工程(附件五)
根據CPC,增添下列工程項目適用GPA:
5116腳手架
5123(工業建筑)
5127(教育建筑)
5128(衛生建筑)
5129(其他建筑)
513土木工程的總建筑工程
刪除第2條“有關工程的出價需遵守中國政府在GATS談判中規定的限制和條件”。【在中國對此條的目的和范圍以及對保留此條備注做出合理的解釋之前,美國無法接受此條備注。】
六、關于總備注
對中國修改出價清單總備注有關內容,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第1條第1款修改為:“用于(商業)轉售或銷售目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不適用本協定”。
(二)第2條第1款修改為:“(以下)采購實體為支持農業或人類食用項目進行的采購,不適用本協定。”同時列明適用的實體。
(三)第2條第4款修改為:“附件一至三中實體授予與飲用水有關的合同”。
(四)第2條第8款修改為:“列入附件一至三中的實體或企業從另一實體或企業進行的采購”。
(五)刪除下列備注
第2條第2款“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購,不適用本協定”。因為GPA第23條第1款(新協議第3條第1款)已將其排除。
第2條第5款“為扶持中小企業、促進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發展進行采購的項目”。
第2條第6款“廣播節目的獲取、開發、生產或合作生產以及播出時段等合同”。
第2條第7款“國家為戰略儲備、救災目的的采購項目”。
第4條“中國政府對于有可能損害國家重要政策目標的特殊采購,保留不執行國民待遇的權利。”
第5條“根據GPA第16條以及關于促進發展的總體政策,中國將對政府采購項目的本國比例、補償交易或者技術轉移提出要求。”
第6條“中國不將本協議利益給予有關參加方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直至中國已經認為有關參加方向中國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提供進入其各自市場的準入機會。對于附件四所列服務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務,僅在特定參加方對該服務提供對等準入時,才對該參加方開放。”
第7條“中國加入GPA5年后開始履行協議。中國保留對履行相關義務采取過渡性措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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