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能早于投標截止時間嗎?
【有問有答】
編者按:
自今年8月8日“全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百題知識競賽”開賽以來,《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粉絲”數量猛漲,有許多微信讀者在留言區提出了一些關于政府采購實務操作中的問題。對此,本報新增【有問有答】欄目,選取具有一定普遍性、典型性的問題,由小編同業內專家一起幫助微信讀者來逐一解惑,以供參考。
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能早于投標截止時間嗎?
本報記者 昝妍
問題: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應該如何規定?是否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比如,采購文件規定,投標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為開標前一天下午16點,這樣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對此,記者進行了一系列梳理與采訪。
解答:對于投標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記者查閱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找到明確的規定條文。但是,財政部的一則處罰公告給出了明確答案。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零一號)顯示,財政部在依法實施“2017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北京某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采購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等問題。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對該代理機構作出責令整改的處理。由此可見,采購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那么,財政部為何作出如此認定?記者注意到,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對此有明確的敘述。《釋義》在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時提出,“當招標文件規定了投標人應當提交投標保證金后,投標保證金就屬于投標的一部分了。在招標實踐中,有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為了提前獲悉投標供應商的數量,或減少開標時核對投標保證金的工作量,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應當在開標前的若干天將投標保證金交納至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這種規定侵害了供應商的權利。同時,投標保證金作為供應商投標的一部分,要求提前提交,也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規定。”
采訪中,很多業內人士也都向記者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供應商有權決定是否參加投標,如果將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時間提前,減少了供應商對是否參加投標的分析決策時間,對供應商不公平。針對采購文件要求投標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為開標前一天下午16點的規定,該負責人認為并不合理,投標保證金只要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即開標前足額到達招標公告指定賬號即可。據其介紹,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在開標后從投標保證金查詢系統中核實投標保證金信息,并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
“很多財務制度規范的公司必須要逐步申請批準,才能安排保證金的遞交。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在現實操作中是不合理的。”太原市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投標保證金作為供應商投標的一部分,條件只要在評標的時候具備即可。據悉,該市政府采購中心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保證金提交時間為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除了傳統意義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工程建設項目的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也不能早于投標截止時間。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文件一般包括投標保證金等7項內容。由此可見,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投標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應與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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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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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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