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進一步規范公務用車的管理和使用
云南:進一步規范公務用車的管理和使用
本報訊 記者孫冉冉報道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以上是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的《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所提出的新要求。
2017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調整了公務用車的定義,細化了公務用車配備標準,要求逐步擴大黨政機關新能源汽車的配備比例,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創新公務用車的管理方式。安徽、河北、山東、遼寧等地也根據新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于2018年陸續發布了當地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本次云南省也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布了《辦法》。
《辦法》共有6章35條,從編制和標準管理、配備和經費管理、使用和處置管理、監督問責等方面對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規范和要求。
《辦法》指出,公務用車主要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將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辦法》要求,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會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其中,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當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在公務用車配備方面,《辦法》要求,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后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國產越野車;在地理環境復雜、氣候惡劣、道路交通條件較差的地區,廳級單位可以適當配備價格45萬元以內、排氣量3.5升(含)以下的國產越野車,處級及以下單位可以適當配備價格3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國產越野車。《辦法》還明確指出,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為實現節能減排,改善空氣質量,近年來,多地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作為擁有眾多優美自然景觀的旅游大省,云南更是非常重視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布局。《辦法》要求,云南省的各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用于機要通信、離退休干部服務、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在配備更新時應當選用新能源汽車,并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此外,為進一步完善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辦法》提出,該省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應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可以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臺管理運行效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同時,該省黨政機關還應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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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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