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惡意競爭“斗法之路”任重道遠
【政采價格漫談】
與惡意競爭“斗法之路”任重道遠
■ 臧鵬
低價中標近日再次吸引社會目光。不過這次不是炮轟,而是官方回應。
財政部近日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時提出,將著力解決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低價惡性競爭問題,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規定。
首先要給財政部點個贊,官方回應不回避矛盾,問題直指廣受詬病的低價中標現象,有想法、有思路、有擔當。
財政部的研究方案中,不管是取消最低價中標還是取消綜合評分價格權重,方式都是一個:降低政府采購的價格敏感度,不鼓勵“價格戰”。
不打“價格戰”是否可以徹底解決低價惡意競爭的問題?筆者由此不禁想到了三個問題。
問題一:最低價中標原則要不要調整?
要。
最低評標價法作為世紀之初政府采購立法使用至今的評標方式,在程序規范、節約資金、防范腐敗上都發揮了一定作用,時至今日,最低評標價法確體現出逐步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我們生活購物講究“貨比三家”,其實我們確定購買對象后用的正是“最低價中標”原則。我們是不是都有去實體店選好貨物去網上買的經歷?因為同一款商品,網購的成本更低(便宜),服務更好(送貨到家),大幅降低了店面、人員成本的網店較之于實體店有顯著的價格優勢,我們自然用腳投票。
生活中常用的“最低價中標”為何在政府采購領域水土不服?那是因為二者間有截然不同的內在邏輯。生活購物比價前已確定購買對象,而政府采購的需求前置,即在招標前要求采購人通過一個叫“采購文件”(即要約邀請)的東西把交易規則和需求書面描述出來,而且為了防范腐敗風險、促進充分競爭,政策上不允許采購人指定比價對象。從實踐經驗來看,每年承擔大量預算執行任務的采購人并不具備“神筆馬良”的功力。隨著中國特色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采購對象的個性化和差異化越來越明顯。在這種形勢下,僅僅將價格作為唯一的競爭因素顯然不合適了。
問題二:惡意競爭之“惡”從何來?
當前政府采購領域的惡意競爭方式林林總總,但是套路大致有三:其一是投機取巧,鉆需求設置不完善的漏洞,低價投標謀取中標,劣幣驅逐良幣;其二是表里不一,采購人驗收把關不嚴,供應商掛羊頭賣狗肉;其三是食言而肥,供應商服務、保障與投標承諾不一致,采購人自食黃連。
三類惡意競爭的成因,并不都是低價的錯,不過近年來幾次關于低價中標的集體炮轟中,媒體解讀很容易將矛頭引到“最低價中標”規則,這也好理解,畢竟“便宜沒好貨”的常識要比紛繁復雜的法規條文好理解得多。但作為從業人員的我們至少應該明白一點:取消最低價中標,并不是遏制惡意競爭的全部。
問題三:改革之路去向何方?
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筆者揣測政策變化方向大致有二:一是夯實“優質”基礎,確保以“優質”為前提的“優價”,實現“物有所值”;二是加強“惡意”甄別,規則上增強對于惡意低價的鑒別能力,從機制上防范“惡意低價”。
夯實“優質”基礎,首先要解決采購人需求編制能力的問題,繼續推進專家作用前移至需求編制環節,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鼓勵采購人進行采購“前評估”,為采購立標準;其次要賦予采購人和評標委員會對疑似低于成本價投標情況進行核實和處置的職責;再次要嚴把驗收關,若是擋住了“質次價低”,進來了“質次價高”,恐違改革本意;最后要強化采購結果評估,尤其是使用效果的評估,前后評估對照,實現結果導向的閉環。
加強“惡意”甄別,不能把鍋都甩給評標委員會,畢竟專家也是人,臨時接手,半天的評標時間,標書還沒看明白何來精力鑒定什么“惡意低價”?“惡意”的甄別是個很大的命題,套用網購語言簡單說就是要解決“最新價”(市場價格動態監管體系)、“賣家等級”(國家誠信體系建設)和“買家秀”(政府采購行業用戶評價機制)的問題。
改革方向引人期待,與惡意競爭“斗法之路”卻任重道遠。最低價中標需要調整,但這并不是全部。“價格戰”不打了,價格上去了,怎么確保質量和保障也跟著上去?或許這是更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要不然,再出事,下一個靶子找誰?
(作者單位: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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