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國科學院大學西區保潔東區物業服務項目(第二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C-FG2180410)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惠佳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延慶區延慶經濟開發區百泉街10號2棟986室
被投訴人: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區玉泉路(甲)19號
當事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采購人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關于“投標人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得3分”的規定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經審查,本項目采購需求包括電力設施的應急維修,招標文件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設置為評分項,并規定即使本身不具有該證書的供應商可以將維修任務外包,平等保護了相關供應商的權利,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外包可以保證采購需求的情況下,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得3分”,對外包供應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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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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