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開放的姿態迎接政采新時代
以開放的姿態迎接政采新時代
——訪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政府采購法研究中心主任謝立斌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政府信息采購公開”“司法公開”是新時代下的高頻詞,也是政府采購改革路上的重要實踐。日前,財政部發布了第二批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援引經典案例,引入第三方評估,并進行司法解釋,彰顯了財政部開放的態度。那么,本期案例經歷了哪些“工作流程”?有哪些問題值得我們深思?出于怎樣一種考慮?對此,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政府采購法研究中心主任謝立斌。
給案例打上開放的“標簽”
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發布,處理決定公開,專家解讀……一系列務實舉措,推進政府采購法律救濟工作向廣度和深度拓展,開放姿態可見一斑。
近年來,政府采購爭議案件逐年大幅增長,據統計,2016年全國的投訴案件達到 5000 余件,是 2015 年的 1.5 倍,2014年的 3 倍。2017 年數量略有降低,但依然有 4200 余件。面臨日益增多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財政部門表示壓力很大。另外,政府采購規模大、爭議多,利益關系復雜,既涉及投訴者自己的利益,也包括政府部門、第三方中標供應商和其他潛在供應商等多方的利益,這些都要兼顧到,財政部門必須小心謹慎,合法處理。“為了讓財政部門處理好這些舉報投訴,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應運而生,今后還會有第三、第四批及更多的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謝立斌這樣告訴記者。
謝立斌接著說到:“財政部一開始把第二批政府采購的指導性案例發給了我,我對其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一些意見。后來我還參與了財政部組織的關于這一批次案例的專家會審,會上,來自全國從事政府采購行業的一線干部、代理機構代表、供應商,學者和法官針對這些案例進行了討論,各自結合自身經驗給予了一些修改建議。我從學者的角度認為,財政部是非常嚴肅認真地對待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工作的,態度很開放,并且虛心征求各方意見,這對推動政府采購改革很有益處。此外,也給政府采購從業者提供了一個交流的平臺,是一次非常好的學習機會。”
為爭議點定性
當被問及本次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問題時,謝立斌表示,案例主要是針對實踐中不好把握的問題,或是政府采購法律規定比較模糊的條款。如,什么叫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和歧視待遇”,從法律規定上看似很明確,但在實際操作中卻不知道應將哪些情況歸為此類。在專家會審的時候,關于此爭議點如何定性的問題,專家們也有分歧。因此,這些指導案例就可以給政府采購實務提供一個可借鑒的參考,有利于從業者對相關法律條款有更準確的理解,讓抽象的法律條文與具體的質疑投訴有效銜接。
那么,定性的標準是什么?謝立斌告訴記者:“在對案例的討論環節中,我針對法律的適用是否準確的問題提了一些意見,并提供了一個定性的方法,即,從立法目的來考慮。如第11號關于投標文件密封的這個案例。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密封的目的是讓其他人、尤其是競爭者看不到里面的內容,如果能達到這個目的就可以了,投標文件包裝袋上兩厘米的開口應被允許。因此,法律規范的解釋要看其目的是什么。法律條文上相同的措辭,如果設置的目的不同,那么就應該持有不一樣的理解。”
以案釋法,統一執法標準
要打造一張政府采購執法標準化的“名片”,以案釋法可謂一項務實舉措。
謝立斌指出,本次入選的案例都是政府采購實踐中常遇見的問題,指導性較強,具有典型性。政府采購指導案例發布的目的就是給從業者提供一個標準,以免今后碰到類似的問題時無從下手。每一個案例都對應著實踐“原型”,如果說一條法律規定從來都沒有被應用,卻“萬里挑一”在實踐中找到一個對應的案例,像這種案例就沒必要入選。相反,這個問題如果出現頻率高,它的發布將有望一次性解決現實中的疑惑。
此外,謝立斌還表示,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有利于法律適用的統一。現實中,政府采購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且內容抽象,但每一個質疑投訴案件又很具體,在質疑投訴處理中應采用哪些條款,情況遠比想象的復雜,各地處理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的標準不一,投訴處理究竟應該怎么把握,大家心里“沒底”。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便可以為此樹立一個“標桿”,告訴從業者一個標準化的做法。并且這些案例的背后也有一些方法,從業者可以學習這些案例,在政府采購實踐中舉一反三、觸類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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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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