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GPA(19)】瑞士要價
瑞士對于中國于2010年7月提交的修改出價中所做的改進表示贊賞,具體包括門檻價的降低和貨物、服務和中央政府實體開放范圍的擴大,以及運用HS和CPC分類方法等。瑞士認為中國已經開放了所有的貨物。
瑞士于2010年10月7日在2008年8月初步要價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和問題,以期待中國對附件一出價能做更進一步的改進。瑞士保留進一步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一、關于門檻價
繼續改進貨物、服務和工程的門檻價,使其和GPA參加方的普遍水平一致。
二、關于中央實體(附件一)
將開放范圍擴大到全部中央實體。
三、關于次中央實體(附件二)
將開放范圍擴大到全部次中央實體(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次中央實體等)。中國應該積極逐步推進這項工作。
四、關于其他實體(附件三)
將開放范圍擴大到所有在GPA開放標準領域內(能源、水、航空、城市交通和電車系統、港口等)為政府目的進行采購的組織(國有企業或國家投資企業等)。
五、關于服務(附件四)
按照瑞士2008年8月要價,改進服務的開放范圍。包括CPC6112、6122、633、886、712、73、7512、752、87304、812、814、84、862、864、865、866、871、874、82201-82206、88442、94等)
六、關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聯合國產品分類體系(CPC),將其中第51類所列工程項目全部列入開放范圍。
七、關于總備注
為使開放范圍適應目前正在修改的GPA,請刪除出價中還未定論的備注。如備注2第2點、第5點和備注4、備注5,已經被GPA的例外條例所覆蓋。瑞士認為這些備注的事項并不是針對某一個國家的,而應該與所有GPA參加方談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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