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合理低價報價說“不”
【實踐中來】
對非合理低價報價說“不”
■ 王志華 吳建國
2018年5月,江蘇省東海縣財政局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聘投資評審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第一批)。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投標人的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招標文件的相應程度(除價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審。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10家投資評審服務中介機構入庫。
第一次,在東海縣海陵路提升改造工程竣工結算審計項目選聘投資評審服務中介機構過程中,要求庫內成員就工程結算審核效益收費(核減收費)費率進行投標報價,投標報價費率不得超過凈核減額的6.0%,江蘇某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A按核減額的0.9%報價成交,此次服務采購價格較低,實踐中給履約帶來一定難度。
第二次,在東海縣路燈管理處創衛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服務采購項目選聘投資評審服務中介機構過程中,要求庫內成員就工程結算審核效益收費(核減收費)費率進行投標報價,投標報價費率不得超過凈核減額的4.2%。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投標人報價相同時,采取現場抽簽的方法確定中標人。為保證提供的產品質量或者誠信履約,投標人報價需為合理報價,投標人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70%(例如:投標人報價0.6%,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為1%,0.6%<1%×70%)的即視為不合理報價,作無效投標處理。最終江蘇另一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B按核減額的3.8%報價成交,此次服務采購價格較合理,雙方正常按照合同履約。
東海縣財政局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聘投資評審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第一批),入庫企業都具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是行業內擇優選取的有能力、有經驗、信譽強、責任心強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第一次審計服務采購,成交價格偏低。第二次審計服務采購較第一次而言,較為科學合理,既通過市場競爭機制擇優選定成交人,又體現政府采購的公平合理原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通過確立依法采購的市場規則,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政府采購市場和規范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企業的行為,促進政府采購市場良性發展,有效規范了政府支出行為和政府采購市場交易秩序,進而促進整個社會誠信經營環境的建立有著重要的作用。
(作者單位:江蘇省東海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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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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