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1號——J大學T校區車輛識別系統項目投訴案
【獨家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21號
J大學T校區車輛識別系統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采購需求管理/采購人主體責任/采購方式
案例要點
采購人應當按照預算支出標準和保障公共服務職能的原則,根據采購項目需求特點確定適合的采購方式。采購需求難以客觀量化、技術規格難以具體明確的采購項目,應當通過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采購。
采購人應當在目標性需求基礎上形成具體的功能性需求,并進一步細化為技術需求,確保采購需求完整、明確,以便供應商進行響應并報價。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七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J大學委托代理機構D公司就“J大學T校區車輛識別系統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9月4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招標公告。9月7日,供應商X公司提出質疑。9月18日,代理機構D公司答復質疑,修改招標文件并發布變更公告。10月11日,本項目開標。10月17日,本項目評標。10月18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中標公告,供應商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10月15日,供應商X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招標文件缺少驗收標準,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的規定。2、3、4.招標文件要求與“進校證管理平臺”“T校區北門車牌識別系統”和“W校園一卡通”進行對接,但未公布上述系統的相關信息,供應商無法響應。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J大學稱:供應商X公司曲解招標文件含義,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代理機構D公司稱:1.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第七章合同格式”均對“驗收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采購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數量和技術要求。2.本項目采購的車輛識別系統、限非系統已是市場成熟產品,完成平臺對接是本項目基本要求,無需作特別的解釋和說明。
經查,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中“七、項目質量標準與驗收要求”顯示,“1.投標人完成本項目應達到的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地方及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和行業與本項目有關的各項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并滿足采購人實際需求,標準、規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嚴格)的為準。2.本項目驗收將由采購人組織進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3.本項目連續2次驗收未獲通過,采購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處理”?!暗谄哒潞贤袷健敝小暗谖鍡l驗收(若需要可另附驗收協議)”顯示,“驗收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一次開箱合格率100%,開箱檢驗時雙方皆應派員參加;(2)設備的數量、品牌、型號(規格)、主要技術參數與購銷清單一致;(3)設備運行測試的技術性能及功能目標等與采購要求的一致;(4)質量合格證書、保修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等其它應當隨箱的技術資料完整”。“附件”中“四、項目概述及總體要求”的序號1內容為“J大學現有一套車輛進校證管理平臺,對所有進入校區的車輛進行審核登記管理。T校區車牌識別系統安裝好以后,進校證平臺里面進行了登記的已授權車輛信息能實時同步自動下發到該車輛識別管理收費系統,確保平臺登記的授權車輛能自由進出T校區各個校門。此類車輛無需再單獨到識別收費系統進行授權”。序號2內容為“與現有T校區北門車牌識別系統兼容的目標及要求:T校區北門于2017年安裝2進2出識別系統,目前收費和運營狀態良好。新安裝識別系統后,所有正門或者西門出入的臨時收費車輛,能經北門通行進行收費。反之,從北門進入校區的臨時車輛,亦能從西門或者正門通行并正常收費。確保整個校區的車輛各個大門自由通行及計時計費”。序號3內容為“與W校園一卡通對接:限非擺閘系統能自動實時從W一卡通平臺獲取經授權的所有持校園卡的人員的卡片信息,自動同步授權給新安裝限非門禁系統,確保持有校園卡人員能刷卡順利通過擺閘。無需人工進行更新和授權”。
處理理由
關于投訴事項1,采購人可以結合實際需求設定相關要求。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及“第七章合同格式”均對驗收標準作出了要求。
關于投訴事項2、3、4,本項目采購的車輛識別系統、限非系統需與現有系統對接,供應商需了解現有系統接口的具體要求,并根據接口工作量評估相關費用。本項目招標文件并未明確現有系統接口的具體信息,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3、4成立,認定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J大學就采購需求編制問題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此文為財政部授權《中國政府采購報》獨家發布,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單位不得隨意轉載或復制,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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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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