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9號——X廳信息應用平臺采購項目投訴案
【獨家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29號
X廳信息應用平臺采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市場主體/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
案例要點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市場主體明顯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不屬于潛在供應商。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X廳委托代理機構R公司就“X廳信息應用平臺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12月5日,代理機構R公司發布招標公告。12月8日,T公司提出質疑。12月14日,代理機構R公司答復質疑。12月21、12月28日、2019年2月1日,代理機構R公司分三次發布更正公告。2月21日,本項目開標、評標。2月25日,代理機構R公司發布中標公告。
2018年12月19日,T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關于“技術人員能力保障”“企業綜合實力”等評審因素的評分標準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潛在供應商的問題,嚴重侵害了T公司和“其他潛在參與公司”的正當權益。
財政部門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經查,本項目采購的服務內容與范圍包含軟件開發、系統集成建設和安全服務等。
T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范圍包括印刷技術的研發、紙制品、包裝制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印刷行業相關經營內容。
財政部門向T公司進一步調查取證,要求其提供因本項目招標文件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明材料,截至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T公司未作出書面答復,也未提交任何證明材料。
處理理由
關于投訴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條件。本項目采購內容為農經信息應用平臺建設服務,T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含本項目所需的應用平臺建設及軟件開發等內容,根據現有材料也不能證明T公司具備符合本次采購項目所要求的專業技術能力。因此,T公司不符合參加本次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的條件,不屬于本項目采購活動的利害關系人,無權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T公司提起的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受理后發現T公司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對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事項,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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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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