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一千零十一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域網SDN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CZ2019-1880)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廣州卓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龍口西路88號三層122號鋪
被投訴人1: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沿江西路137號
被投訴人2: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潤路333號
相關供應商:凱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凱通科技)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qū)開發(fā)區(qū)科匯三街12號1001房、1101房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
投訴事項1-4為:中標供應商凱通科技所投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相關技術指標要求,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4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投訴。
2020年03月17日
(第一千零十二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模擬派出所實訓室建設(設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0614SY190172)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上海麥尼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浦東新區(qū)東海鎮(zhèn)鹽朝北路10號101室3號
被投訴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塔灣街83號
相關供應商:北京優(yōu)炫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北京優(yōu)炫)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南路62號中關村資本大廈11層1111-1113室
當事人:沈陽招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綏化東街2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2為:北京優(yōu)炫所投軟件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不應得分,且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投訴。
本項目招標文件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上述問題限期改正。
2020年03月17日
(第一千零十三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普通柴油含硫量快速檢測裝備購置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441200-201908-488518-0001)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青島歐森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青島市市南區(qū)東海西路43號東塔樓9層A室
被投訴人1:肇慶海事局
地址:廣東省肇慶市西江北路23號
被投訴人2:廣東健城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肇慶市高要區(qū)南岸沿江二路28號(金沙咀國際廣場T21-T22座首層22號商鋪)
相關供應商1:蘇州浪聲科學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稱蘇州浪聲)
地址:蘇州高新區(qū)竹園路209號
相關供應商2:四川達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四川達凌)
地址:成都市金牛區(qū)蜀漢路426號1棟4單元16層10號
相關供應商3:四川彤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四川彤岑)
地址:成都市金牛區(qū)百壽巷2號附3-7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3為:四川達凌和四川彤岑未提供輻射安全許可證和豁免函原件,屬于無效投標。投訴事項2、4為:四川達凌和四川彤岑不滿足《符合性審查表》中“商務無重大保留或偏差”的要求,屬于無效投標。投訴事項5為:蘇州浪聲、四川彤岑和四川達凌存在串通行為。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5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投訴。
本項目磋商文件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責令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就上述問題限期改正。
202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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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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