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負面清單“點殺”違法違規行為
浙江以負面清單“點殺”違法違規行為
該省政府采購中心公布《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將采購人的136項行為,評審專家的35項行為以及供應商的26項行為設為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紅線”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近日公布《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劃設政府采購活動的“紅線”,精準“點殺”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據了解,負面清單分為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三個部分,列明了采購主體不得出現的具體行為,以及對應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原文,旨在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明確采購單位主體責任,增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依法采購意識,優化營商環境。
針對采購人,負面清單共列舉了136項禁止行為,包括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未編制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不得組織采購,無委托代理協議不得開展采購代理活動;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不能失職不作為,也不得越權亂作為;不得允許采購代理機構越權代理;不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不得選定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保管相關主體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購以外事項;除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采購單位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禁止違法或違規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禁止強制或變相要求供應商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不當選擇采購方式,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備案或報批;不得將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不得采購危害環境及人體健康的產品;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不得限制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參與;政府采購進口產品不得限制潛在國產的同類產品參與投標;如未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不得因供應商未注冊入庫而限制或阻止其參加一般的政府采購活動;采購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產品或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在采購文件和評審辦法中不得設置限制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不合理條款;采購文件不得將要求供應商繳納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或保證金等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格條件或前提;不得設定最低限價;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磋商小組、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等。
在評審專家的行為方面,負面清單明確了35項禁止條款,包括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評審專家不得擅自離開評審現場;不得與供應商或者與采購項目利害關系人進行私下接觸等;不得擅自修改調整采購文件;不得變動采購文件中的其他內容;讓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時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不得參加開標活動;論證專家不得從采購單位內部產生;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評審不得有傾向性;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處理質疑事項不得向供應商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質疑等。
負面清單還固定了供應商不得出現的26項行為,包括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為采購提供整體設計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最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本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未進行供應商資格報名或登記( 含網上報名登記)的供應商,應視為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般不得提出質疑;質疑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不得以質疑為手段獲取不當利益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協議供貨商品的市場基準價下調的,供應商應對協議價格進行相同幅度調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質量和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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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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