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庫外庫” 預防“清外情”
清理“庫外庫” 預防“清外情”
■ 王叢虎
2021年1月19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全國各地各級財政部門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以推動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很快,北京、浙江等地的財政部門率先轉發了《通知》,全國其他地方也都積極行動起來,掀起了一場政府采購“庫外庫”的自糾、自查行動。
眾所周知,在我國政府采購發展早期,各地各部門為了盡快有效地開展采購工作,各個參與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采購人、采購監管部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社會代理機構等都紛紛收集各種信息,迅速建立起了各種各樣的信息庫。客觀地說,這些市場主體庫、專家庫和產品庫等在政府采購信息收集難、各種政府采購信息匱乏的時代曾經發揮了積極作用。尤其是在政府采購電子化的過程中,這些信息庫成為了“有米之炊”。然而,隨著信息技術日漸成熟,并廣泛應用于政府采購實踐之中,各種政府采購的信息收集與歸類也就變得越來越容易。這時,不僅需要對各種政府采購的信息資源進行規范,更需要對那些有違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清理。這其中,一些基于自身不當利益而設立的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則應該成為清理和打擊的對象。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規定之外設立各種名義的“庫外庫”,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庫外庫”的設立,正如自己設立的“后花園”一樣,可以在這些庫里施以特殊關照、給予特殊待遇。不僅嚴重違背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更不利于營商環境的優化;另一方面,“庫外庫”的設立,正如自己設立的“小金庫”一樣,可以給自己“私下交易”披上合法外衣。這不僅有違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還有可能滋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最終,既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濫用或浪費,還直接損毀了政府的公信力。
不難看出,違規設立政府采購的“庫外庫”,就如政商關系的“清外情”一樣。為此,要確保政府采購中的“親”“清”關系,就必須堅決清理各種違規設立的“庫外庫”。當然,在清理、規范各種名義的資格庫、備選庫、名錄庫的同時,應該因事、因地制宜。對于政府采購中確需建立一定數量供應商集合的,以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供應,可以采納協議供貨或定點服務采購的類似方式,也可以參考藥品集中采購的帶量采購方式等等。
總之,政府采購要堅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底線,確保市場的充分競爭和有序運行。今后可能實行的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其實也是基于這樣的目的,充分考慮到不同采購項目的不同需求。這樣,既能確保評審實行價格優先和質量優先的“雙優”原則,又能阻止可能的權力尋租行為,以真正實現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進一步優化。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專聘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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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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