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
江蘇常州: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
本報訊 近日,江蘇省常州市出臺了《常州市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促進應賠盡賠。
權責清晰。《細則》明確賠償義務人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常州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轄市、區政府及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并執收損害賠償資金;人民檢察院負責執收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賠償義務人繳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收繳清晰。《細則》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繳入損害發生地同級財政指定的政府非稅收入專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損害結果涉及多個轄市區的,協商確定資金收入分配方案。
用途清晰。《細則》要求資金專項用于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生態環境修復及辦案費用等相關支出,使用需經申請、審批、資金安排等程序。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并由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以適當形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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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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