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質疑答復 維護供應商權益
政采頭條
規范質疑答復 維護供應商權益
內蒙古財政廳出臺的《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供應商提出質疑實行實名制,采購人、代理機構應保障相關主體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機會,必要時可組織召開“質疑論證會”
本報訊 記者昝妍報道 內蒙古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在政府采購中如何提出質疑、答復質疑、質疑處理三方面內容進行了明確,進一步提升質疑答復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通知》從質疑主體、質疑時效、質疑事項、質疑形式四個方面對如何正確提出質疑進行了規范。其中明確,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函以郵寄、快遞方式遞交的,質疑提起日期應當以郵寄件上的戳記日期、郵政快遞件上的戳記日期和非郵政快遞件上的簽注之日起計算。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不僅須實名,而且質疑必須有明確的質疑事項和相關請求。質疑事項是指質疑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成交結果中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具體、明確相關事項。相關請求是指質疑供應商提出的,如修改采購文件,重新進行評審,確認中標、成交結果無效等對其予以支持的主張。質疑供應商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質疑,且應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內容包括事實依據,證明采購活動存在某種違法情形的證據和證明質疑供應商事實成立的證據;法律依據,即采購活動所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質疑函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質疑函范本編制,且必須依法進行簽字蓋章。
《通知》還從答復責任主體、答復時限、建立“質疑論證會”機制、答復內容等四方面對答復質疑的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其中提出,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并在其委托的事項中明確質疑答復項的范圍及權限。對超出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的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質疑函以郵寄、快遞方式遞交的,受理時限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之日計算,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答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保障質疑答復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主體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機會。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各方當事人召開“質疑論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做好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質疑供應商提起投訴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將“質疑論證會”過程記錄材料一并作為附件報財政部門。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質疑答復人名稱;答復質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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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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