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串通投標的工程項目,其某一標段解除合同后該如何采購
【來自實踐】
涉嫌串通投標的工程項目,其某一標段解除合同后該如何采購
■ 牛亞杰
筆者在政府采購監管過程中遇到這樣一個工程采購的案例:采購人申請對一個新建的工程項目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同時根據采購人提供的資料,筆者了解到,該項目分為了6個標段,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招標。但該項目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收到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的提示函,稱該項目存在串通投標問題,采購人隨后與第四標段(工程施工項目,中標金額為150萬元)原中標單位達成解除合同的意見,采購人又申請針對第四標段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重新采購。
由于該項目已經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招標并開始實施,現在能否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對該項目的第四標段進行重新采購,筆者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另外,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筆者認為,該項目第四標段后續采購(包括重新采購)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具體來講,若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重新招標也要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這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并不沖突,同時也符合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當然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陜西省岐山縣政府采購中心)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