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出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增加政采政策審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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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出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增加政采政策審查要求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近日修訂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其中增加了對政府采購政策審查的相關要求。
據了解,與此次前實行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相比,《實施細則》修改了21條,保留2條,新增8條。完善和細化審查標準的內容和表現形式是此次修訂的重要內容,政府采購相關內容也被增補加入。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方面,此次修訂規范了部分條款表述,補充“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的部分表現形式,進一步掃清市場準入和退出障礙。其中,“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等。
此外,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方面,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充實細化了審查標準,完善了排斥限制招投標的部分條款,暢通商品和要素流動渠道。其中,“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的表現形式包括: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表現形式包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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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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