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三十八)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三十八)
11.1.5 履約保函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向選定的供應商索取履約保函,以減輕供應商不履約和違反合同義務而發生的風險(如交付所有設備、提供的服務和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證券和擔保通常以無條件和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形式發行。然而,如果得到法律顧問和金融集團(FG)的批準,可以接受經過銀行證明的債券、即期匯票、本票或不可撤銷支票來代替擔保。
這一點應在招標文件中具體說明,還應對此提供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模板(如適用)。具體請見第6.52條第p款。
如果要求提供履約保函,供應商應在合同簽署之后的規定時間內提供履約保函,金額通 常相當于合同總價值的百分比(通常為5-10%)。如果供應商未能履行義務,擔保的收益(既定數額)應支付給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在供應商履行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完成之日后三十天內 將履約保函退還給供應商。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收到的銀行保函(特別是預付款擔保和履約擔保的銀行保函)必須在收到后(并在償付預付款之前,如適用)由持有適當授權水平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人員審查 其真實性,是否符合擔保價值,并遵循金融集團(FG)發布的指南。
如果銀行保函需要由金融集團審查和認證,申請單位應通過專用內網提供詳細信息。一般來說,銀行保函必須首先通過經認證的 swift 報文接收。雖然保函可以銀行信箋為抬 頭的書面信函的形式提供,但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金融集團堅持應盡量通過swift收取所有保函。因為通過此等做法,安全等級會提高,以便能確認無疑地確認保函的有效性。如果發行人無法通過經認證的swift報文提供銀行保函,則必須咨詢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金融集團,以便準確無疑地確認保函的有效性。
對于開立保函的銀行,將對以下方面進行核實:開證行的信用評級。為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貸風險,除非獲得金融集團的批準,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將只接受最低長期信用評級為BBB-(標準普爾)、 Baa3(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最或 BBB-(惠譽評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主權信用風險,當銀行全部或部分由國家(政府實體)所有時。如果銀行被列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預先核準的名單。對以銀行信箋抬頭的銀行保函進行認證的過程,由金融集團在 PQMS 中指南中詳細說明,包括檢查以下各項:相關各方的定義:委托人、開證行和受益人;關于基礎交易(合同)的引用;保證金額:最高應付金額和應付金額的貨幣;有效期;文件:本保函項下的任何付款請求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以及除保函中可能規定的其他文件以外的文件;生效條款:保函自簽發之日起生效,除非保函條款明確規定將在稍后日期生效,或受 保函中規定的、可由擔保人確定的條件的約束。在預付款保函中,應有條件允許保函 在委托人(申請人)收到預付款后生效;參考適用規則:《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國際備用證 慣例》(ISP98);行使銀行保函行使的條件,特別是:在無任何異議的情況下,根據初始請求(最初)付款;不可撤銷;無條件;不可轉讓;受益人對保函(銀行)的行使形式,即書面請求(受益人的確認),以掛號信形式發送。允許部分和多重履約,直至達到所擔保金額的最大金額的信息;沒有未經授權的規定;保函由授權簽字人簽署。
銀行保函的處理
銀行保函(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或預付款保函)是可以兌現的原始文件,最終將退還 給投標人(除非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決定兌現)。因此,必須將銀行保函存放在安全的地方,處理和歸檔時須格外小心。采購人員有責任將原始銀行保函交給業務部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必須:將此類文件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通過登記系統跟蹤文件的有效性;至少提前四周告知采購官員和項目經理擔保函的到期日。
11.1.7 簽署、發布和歸檔
所有合同必須由PA代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和經正式授權的個人代表供應商簽署,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旦具有相關授權的PA以書面形式批準合同授予,任何其他 PA(無論其授權級別如何)均可以簽署合同。合同經立約雙方書面簽字后立即生效。合同應印發一份正本,并應指示供應商將一份會簽的掃描副本退回至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或者,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以印發兩份原件,并同時在兩份原件上簽字、將其送交供應商,并指示供應商退回其中一份原件。簽字后的合同必須記錄在案,以備今后查閱。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參與簽署的合同或協議中的所有文件的所有頁面(包括所有附件)均需由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簡簽,但包含完整簽名區的頁面除外,因為此等頁面應由此等代表簽字。根據OI文件的保留規定,電子或數字簽名只有在通過使用公司電子簽名產品時才被視為有效。
合同編寫完成之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并無關于哪些立約方應首先簽署的具體慣例。然而,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注意確保合同簽署人為合同關系的法人,并有能力代表和約束各相關立約方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除以文件格式發布外,還應在oneUNOPS合同管理模塊14和審批,但oneUNOPS采購訂單本身即為合同的情況除外。這將有助于構建全球合同存儲庫,有助于對比合同和授標情況對采購訂單支出情況進行財務跟蹤,提高采購訂單創建過程的效率,強化報告的可能性。
必須指出的是,根據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財務條例和細則 105.01(c)“在收到項目資金之前,不得根據項目協議作出承諾,但經核準的預先籌資活動除外”。因此,PA應確保,除核 準的預付款情況或其他核準的例外情況(如非現金項目)外,如果承包商未在oneUNOPS 內對合同進行全額擔保,則不得與承包商簽訂任何合同。法律顧問在簽訂合同前予以另行批準同意的,可以不受本要求的制約。
合同一經簽訂,只有在合同條款允許修改,并且同一供應商為保障原合同的執行而提供(供應額)外的相關貨物、服務(工程)時,才可對合同進行修改。每項合同修訂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須符合適用的合同條款和條件以及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采購程序要求。關于進一步的說明指導,請參閱第1361條“合同修訂”的規定。所有其他情況均需要組織新的招標流程、訂立新合同。
不需要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和(或)供應商簽署合同的情況當oneUNOPS 中生成的采購訂單當作合同采用時,則不需要如下簽字:a)如果在oneUNOPS 中生成的采購訂單已由適當的PA以電子方式通過系統審批,則不需要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簽字;b)若貨物合格且已進行交付并已接收后,不需要供應商簽名;如果貨物以常規方式交付且供應商被認定為可靠貨物來源且訂單價值較小;行業有現貨,且產品退貨較為方便;若已訂立了管理采購訂單的長期協議;若存在采購訂單變更單,且該訂單僅為付款目的或為關閉采購訂單而簽發。如果已簽署貨物、服務或工程合同,則在UNOPS內生成的相關采購訂單不需要任何一方簽字,因為該采購訂單僅為會計核算之用。具體規定請詳見第11.3條。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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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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