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惹來的虛假材料爭議案
【來自實踐】
微信群惹來的虛假材料爭議案
■ 張雷鋒
某醫院需要用單一來源的方式采購一套高端醫療設備,受委托的招標代理公司派人聯系了設備廠商,廠商系外籍企業不能直接參與談判,因此,推薦了其合作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招標代理公司遂與A公司聯系,但是由于A公司缺少某項資質,代理公司轉托資質齊全的B公司參與談判。隨后,廠商人員、A公司員工、B公司員工共同組建了微信群,廠商將除授權委托書之外的談判所需設備資料文件發到微信群,B公司整理后,制作了響應文件,持一份廠商授權委托書的復印件參與了談判。談判成交且公告發布后,廠商提出質疑,聲明從未向B公司出具過本項目的授權委托書,從未授權B公司參與本項目談判,且將選擇合適的代理商與采購人就單一來源采購進行談判。招標代理公司遂將該項目廢標,并認為B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系虛假材料,上報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對B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B公司不服提起復議。
復議期間,B公司辯稱該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系A公司員工提供,而A公司陳述該授權委托書系廠商人員交給B公司的,B公司員工又交給A公司員工的,但廠商人員對此不置可否,拒絕回應。
經查,復議機關認為:
監管部門認定B公司存在“投標文件系虛假材料”的唯一證據是廠商的質疑函。在該質疑函中,廠商否認給B公司出具過該項目的授權委托書。但B公司辯稱該項目授權委托書系A公司提供,A公司認可此事。而認定B公司存在“投標文件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前提是有確鑿證據證明B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是虛假材料,且B公司明知該授權委托書是虛假而提供的。
但從本案證據來看,廠商否認曾授權給B公司,并不能必然推斷出B公司的授權委托書系虛假材料,因為,其一,該授權委托書并未進行公章的真偽鑒定(因復印件缺乏鑒定條件無法鑒定),所以,不能證明B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上加蓋的公章系偽造,進而說明B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系虛假材料。其二,不能完全排除廠商為B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后再否認的情況。其三,不能完全否認B公司辯解授權委托書來源的真實性,即廠商將授權委托書交給A公司,A公司再交給B公司。
從案件其他證據來看,廠商人員在微信群里將本項目除授權委托書之外的所有資料都發給了B公司,足以說明廠商人員是知道且同意B公司代理其參加本項目的,因此B公司所持授權委托書有一定的可能性系廠商提供。
從情理及生活常識來看,如果B公司明知廠商不同意其代理卻偽造授權委托書參加談判,那么,成交后如廠商不為其供貨,則其合同無法履行,不但掙不到期望的利潤,而且會承擔無法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其偽造授權委托書參加談判沒有任何意義。因此,B公司偽造授權委托書有害無利,不合常理。
據此,復議機關認為監管部門的處罰證據不足,決定撤銷。
辨別供應商提供的材料真假,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點。對此,采購一線人員一直在摸索和總結,但由于實踐的復雜性,始終沒有完善的解決辦法。案例中復議機關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駁回了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但對于B公司是否提供了虛假材料,卻沒有找到確鑿證據。
(作者系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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