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投標有效期才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實務探討】
過了投標有效期才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 楊保清 汪泳
A政府采購項目(以下簡稱A項目)招標文件約定投標有效期為90日,投標截止日為2021年6月1日,供應商B參與了A項目投標,并于當年6月1日提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有效期為90日。2021年6月1日項目開標,當日出具評標報告,次日采購代理機構將評標報告報采購人C確認。2021年11月1日,采購人C確認中標結果為供應商B中標,次日采購代理機構發放中標通知書。
關于A項目,實踐中出現了爭議。投標有效期是指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的期限,旨在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后完成合同簽訂等工作。《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應該包括投標有效期以及投標有效期的起算方式。中標通知書在供應商B投標有效期屆滿發放,這里有兩個問題:采購人C是否可以發放?供應商B是否可以接受?
對此,第一種觀點認為中標始終無效。理由為,供應商B的投標文件已經過了投標有效期,中標通知書未在投標有效期內送達供應商B,即承諾期限已過,繼而中標無效。
第二種觀點基于中標通知書構成新要約的法理判斷,認為中標有效。
采購人C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后或者承諾期限屆滿后確認中標結果以及送達中標通知書,該中標通知書的性質已經不屬于承諾,而是構成了新要約。采購人C過了投標有效期才發中標通知書,屬于采購人一方存在過失,不能因此損害中標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如果投標有效期已過,意味著供應商B不必再遵守投標文件的相關規定,中標供應商有簽約和拒簽的權利。如果中標供應商不愿意簽約,視為不對新要約的承諾,中標無效。如果中標供應商愿意簽約,視為對新要約的承諾,中標有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中標通知書不構成新要約,仍然屬于承諾,認為中標有效。即使投標有效期已過,只要在發放中標通知書之前獲得中標供應商關于延期投標有效期的確認,采購人C就可以依法發出中標通知書。
面對上述爭議,筆者認為,分析該問題之前需要先梳理以下概念:
關于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關于承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關于承諾期限和要約期限。《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繼而筆者分析認為,第一,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供應商B的投標文件是要約,采購項目書面中標通知書是采購人C的承諾。政府采購項目投標有效期對于投標人而言實質上屬于《民法典》規定的要約期限,對于采購人來說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承諾期限。
第二,就A項目,采購人C的承諾是在供應商B規定的要約期限屆滿后作出并送達。A項目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有效期以及供應商B投標文件明確的承諾期限所要達到的目的和價值均未實現。
第三,雖然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因此,對于采購人無故未確認中標人的情形,應視為確認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是該規定僅是解決確認中標結果問題,并未解決承諾送達問題。
就本案例而言,采購人C如果在發放中標通知書之前未獲得中標供應商關于延期投標有效期的確認,該中標通知書并不能構成新要約。采購人C過了投標有效期才發的中標通知書,屬于采購人一方存在過失,不能因此損害中標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投標有效期已過,意味著供應商B不必再遵守投標文件的相關規定,此時,供應商有簽約和拒簽的權利。一旦供應商B不愿意簽約,該中標通知書無法生效,與中標通知書的法理定義相悖。采購人C如果在發放中標通知書之前獲得中標供應商關于延期投標有效期的確認,實質上是延長要約期限,即使采購人C在2021年11月2號發放中標通知書,也不屬于未在要約期限內作出承諾的情形,繼而中標行為沒有法律上的瑕疵。
綜上,筆者支持第三種觀點,即過了投標有效期才發中標通知書的行為,不屬于新要約,正確做法是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獲得中標供應商關于延期投標有效期的確認。
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在修訂87號令時,進一步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未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情形下的法律責任,以及“未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的處理方式。
(作者單位:廣東中致友騰律師事務所、深圳市財政局)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