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該怎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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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該怎么選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在本期專題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對于采購人如何選擇委托代理機構,實踐中并無統一的規則。
事實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對于代理機構的選擇有著明確的規定,即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采購人在選擇代理機構方面有著很大的自主權,實踐中也出現了公開招標、入圍選擇代理機構等方式。
比如,近日,某地政府采購網上就發布了一則代理機構遴選公告,要求從現有的3家代理機構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遴選不少于12家、最多不超過17家招標代理機構,并對參與此次遴選的代理機構提出了12項資格要求,具體包括: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證明材料;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且為非外資獨資或非外資控股企業;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當地政府采購網備案,從事招標代理行業3年以上,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準;在當地具備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代理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設施設備及其他辦公條件;固定1個以上專門部門和5名以上專職人員負責代理采購業務,專職人員要熟悉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等。
這種資格條件設置是不是合理,還有待探討。但也有從業人員反映:“很多采購人會對代理機構提出苛刻、過分的要求,這很大程度上妨礙了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此,業界呼吁:“希望采購人能夠公平地給予代理機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機會,避免形成惡意低價競爭,從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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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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