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答復不能答非所問
質疑答復不能答非所問
■ 丁哲
政府采購投訴中,有一種情況需引起注意,即投訴事項并不復雜,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分析,即可得出投訴不成立的結論,但在之前的質疑環節,由于代理機構(現實中這項工作多由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來做)的質疑答復沒有針對性,簡單草率,難以服人,遂引發質疑供應商的不滿,將本可通過質疑階段解決的矛盾上升為投訴。
質疑答復要有針對性,即對所質疑的事項,答復人務必條分縷析,明辨事實,揭示事實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在聯系,進而得出合乎邏輯的觀點,由此使質疑者解除疑惑,心服口服。“以理服人”可謂質疑答復的核心所在。但在現實中,情況很難盡如人意。有的僅羅列事實,沒有分析,憑空拋出某條法律,觀點的得出較為突兀;有的分析膚淺,事實與法理的關聯度不高,觀點確立的基礎較為薄弱;有的分析不問事實,不著邊際,甚至南轅北轍,論證與觀點之間不相統屬,風牛馬不相及。雖然表現形式不一,但共同點都是答復本身沒有針對性。沒有針對性的質疑答復缺少事實與法理之間的關系闡述,本來應當互為依存的兩者猶如并行的雙軌,各自獨立,難以產生交集,更不能夠彼此印證了。
質疑答復的過程,其實就是論證的過程。一般而言,這個過程,包含著破與立兩個方面。破者,批駁對方之觀點也,立者,確立己方之觀點也。但破與立并不是一分為二、涇渭分明的,更多的時候,是駁倒了對方的觀點,己方的觀點也就成立了。當然,針對不同的質疑內容,有時在駁倒對方觀點的同時,需要對己方的觀點做一些更為深入細致的說明,由此使己方的觀點更明確,立論的基礎更扎實。
破也好,立好也,靠的不是語大聲高,言辭激切,而是在認定質疑內容確實存在的基礎上,依據事實,援引法理,通過邏輯分析,構架起事實與法律相互銜接的橋梁。也就是說,一份合格的質疑答復,必然是事實、法理與邏輯相結合的產物,其結合程度的深淺高下決定了質疑答復的內在質量。由此,事實與法理的契合無間,邏輯脈絡的清晰連貫便構成了有針對性質疑答復的基本特征。
質疑答復沒有針對性,關鍵因素在答復人。答復人或者是工作態度不認真,敷衍了事;或者是對政府采購法律的掌握不夠精準,面對質疑內容,不知援引何種法律條文;或者是邏輯思考與語言文字的修養不足,致使下筆滯澀,意旨難明。無論原因為何,代理機構都應當從嚴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對于質疑事項予以高度重視,認真應對,切不可因懶惰懈怠而有“傳球”心理,草草應付,敷衍塞責,致使本應止步于質疑答復的問題,升級為投訴,將球拋給監管部門。而監管部門則應從優勝劣汰、去粗存精的角度出發,將質疑答復作為考核代理機構的指標之一,作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要素之一,由此倒逼代理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勤練內功,提高執業競爭力,這對于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質量與效率有更大的現實意義。
(作者單位: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財政局)
小編有話說
當前,供應商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這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一方面,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要擔起責任,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讓每一份質疑都能夠有所“歸宿”;另一方面,供應商也不能“濫訴”,徒增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工作負擔。
小編在這里特別提醒供應商,質疑要遵循這項條件,即供應商只有在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質疑。其中,針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只能是已依法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針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只能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文字/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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