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在政府采購法中地位日益明晰
【關注品目分類目錄】
編者按:近期,財政部發布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對原目錄的品目框架體系、名稱及定義進行了調整、補充和細化,形成了體系更加完整、與國家相關標準和行業規范銜接更加緊密、與現行改革發展更加適應的分類目錄。為此,本報特開設“關注品目分類目錄”專欄,從不同角度分析新目錄的變化以及對政府采購的意義,以饗讀者。
PPP項目在政府采購法中地位日益明晰
——新版《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透露重要信號
■ 宋雅琴
財政部于2022年9月公布了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其中新增“C24000000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服務”品目。該品目包括公共設施類合作服務、交通設施類合作服務、生態環境保護類合作服務、教育類合作服務、醫療衛生類合作服務、社會保障類合作服務以及其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以下簡稱PPP)服務等13個類別。
此舉解決了以政府采購的方式選擇PPP項目社會資本的規則與實操層面的脫節問題。盡管《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明確規定,PPP項目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但在實踐中,PPP項目一直沒有納入《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此次修訂從技術層面修復了這個問題。
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對PPP給出了官方定義,即指政府為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合作以及不涉及特許經營的其他合作模式,建立的與社會資本的長期合作關系。
該定義透露出如下信號:一是建設并不是PPP的核心要求,PPP最看重的是社會資本的投資和運營能力;二是PPP包含了特許經營以及特許經營以外的其他合作模式,也就是說,特許經營是PPP的組成部分,而不是與PPP并駕齊驅的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這其中深層次的法理在于,在政府采購法之下,政府并非僅有財政預算資金才能夠作為政府采購的對價。從廣義上來講,只要政府讓渡了自己的財產性權利,以換取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都是政府采購。政府用現金的方式去購買,是政府采購。政府讓渡公共資源、特許經營權去換取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也是政府采購。這也是最近一版的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釋放出來的重要信號。時下流行的ABO+FEPC、ABO+股權合作+EPC、游離于PPP庫之外的特許經營,極有可能都將回到政府采購監管范圍內,在PPP立法還沒有進展的情況下,有望通過政府采購法將嚴格入庫管理的PPP和庫外的各種準PPP、類PPP在采購層面上統一到一套制度體系之下。
(作者系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延伸閱讀·
ABO一般指授權(Authorize)—建設(Build)—運營(Operate),是由政府授權單位履行業主職責,依約提供所需公共產品及服務,政府履行規則制定、績效考核等職責,同時支付授權運營費用。
EPC指工程(Engineering)—采購(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是國際通用的工程總承包產業的總稱。其中,工程指從工程內容總體策劃到具體的設計工作;采購指從專業設備到建筑材料的采購;施工指從建設、安裝到技術培訓。
FEPC即融資(Finance)—工程(Engineering)—采購(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是對EPC的一種拓展和變形,即承包商能夠利用自身資源優勢,替業主找到優質融資渠道,促進業主和金融機構間的友好合作,進而獲取項目的工程總承包。
(文字/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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