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能否分期付款
【有問有答】
政府采購項目能否分期付款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有從業人員發出疑問:“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分期付款嗎?”
回答
“當然可以分期付款,我們經手的大部分項目都是分期付款的,一些小型項目通常是一次性付款。”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秦志龍介紹說。
那么,具體什么情況下可以分期付款呢?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路認為,以貨物采購項目為例,如果付款進度和交貨的進度是相匹配的,則分期付款沒有問題。
“比如,供應商先交付了70%的貨物,此時,采購人可以先支付70%的貨款,剩余30%的貨款可等待供應商交付完畢時支付。”趙路舉例說明,但如果供應商在合同簽訂后一次性交付了貨物,采購人再選擇分期付款就不合適了,并涉嫌要求供應商支付質量保證金。
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法務負責人彭時明持有相同觀點,他認為,在標的交付需要一個過程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的進度通常跟隨標的實現的進度。有些前期投入較高的項目,也可以采用“預付款+進度款+決算支付”的付款方式。
據了解,工程類項目、系統集成項目、定制訂購類項目、定向開發項目,以及需要向第三方采購、采購金額較大、在合同金額中占比較高的項目,都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換言之,凡實施周期比較長的項目(以服務類項目居多,國際規范將工程項目歸類為建筑服務),適宜采用分期付款。
至于分期付款的法律依據,記者并沒有找到相關條款。對此,彭時明解釋道,關于分期付款,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這是市場交易行為,應該由交易雙方自主選擇協商達成,體現自由原則。
此外,秦志龍表示,是否分期付款主要應考慮合同雙方的責權利,以及財政資金的安全性。
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六百三十四條中,記者看到了這樣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知識多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三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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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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