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行政采供應商資格信用承諾制
江西推行政采供應商資格信用承諾制
本報訊 自9月1日起,江西將在全省政府采購領域推行供應商信用承諾制,參加江西省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可選擇以承諾制的方式代替資格證明材料。
根據《江西省財政廳關于推行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信用承諾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供應商作出的信用承諾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供應商作出承諾的同時,還應知悉違反承諾事項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采購項目對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并醒目標識。供應商應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代理機構作出信用承諾。
《通知》明確,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資格審查實行信用承諾制的具體內容。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項目資格審查階段提供了滿足相應條件的書面承諾后,可不再提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材料;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等。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時,應按規定提供信用承諾函,采購人可在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后、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前,核實中標(成交)供應商所作信用承諾事項的真實性。
此外,《通知》還強調,供應商應對信用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責。如供應商所做信用承諾不實,可能涉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違法情形,經調查屬實的,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贛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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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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