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復議法對政府采購影響幾何
【聚焦·新行政復議法】
新行政復議法對政府采購影響幾何
■ 沈德能
行政復議是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新法擴大了行政復議的范圍,改變了行政復議的管轄體制,強化了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完善了行政復議受理及審理程序,加強了行政復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等。
政府采購與行政行為有何聯系
眾所周知,我國政府采購是與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采購人包括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而其中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都可能成為行政復議的當事人,尤其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最可能成為政府采購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也因為與政府采購有利害關系而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或者第三人。
此外,政府采購中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監督檢查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相關行政行為等都是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可以復議的行政行為。
因此,新行政復議法是與政府采購所有當事人和監管部門密切相關的一部法律。了解并掌握新行政復議法的修訂內容,對于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復議法有何變化
此次行政復議法的修訂內容有很多,其中或多或少與政府采購相關。筆者試圖從以下八個方面分析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對政府采購的影響。
一是擴大了復議范圍。新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增加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包括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
換句話說,如果采購人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要求供應商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等,都是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如果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是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訂立的,采購人(相關行政機關)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協議過程中,協議對方(政府采購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對此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與政府采購有關的組織或者個人申請了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申請人認為采購人、財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中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比如依法應當公開的不公開、答復程序不合法等),則其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改變了管轄體制。新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明確,除垂直領導等特殊情形外,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等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以前是選擇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今后是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比如,在政府采購中,當事人對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監督檢查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由原來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財政部門改為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不再受理以下級財政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涉及采購人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等行為引起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也變為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不再受理以下級采購人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
因此,筆者建議,在新行政復議法實施后,相關部門應在政府采購相關的行政行為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復議機關已變成本級人民政府。
三是完善了行政復議的前置范圍。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納入了行政復議的前置范圍。也就是說,當事人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行政相對人申請了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但采購人、財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行政相對人依法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得未經行政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是方便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和參加行政復議。新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當前,各地都在力推“互聯網+政府采購”,而通過互聯網開展采購活動,與政府采購相關的行政行為決定也可能通過互聯網送達。如此一來,在行政行為決定書中,采購人、財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或者直接在系統中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鏈接或入口。
五是優化了行政復議的聽證制度。新行政復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也就是說,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監督檢查決定等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可能屬于疑難、復雜案件;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因為涉及公共利益,可能屬于重大案件。因此,這些都可能由復議機關依法組織聽證。
六是優化了行政復議的決定體系。新行政復議法一方面重新調整了行政復議決定的順序,將變更決定、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予以細化,另一方面強化了變更決定的運用,即增加了變更決定的適用情形。
具體來看,新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是內容不適當;(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在政府采購中,投訴處理決定因決定不準確或者未正確適用法律條款的,以前是在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投訴處理決定后,責令財政部門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待新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則由復議機關直接變更投訴處理決定,而非撤銷原處理決定。
新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不撤銷該行政行為,但是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一)依法應予撤銷,但是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二)程序輕微違法,但是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些財政部門不注意保障相關供應商的知情權,未依法向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主要是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造成投訴處理程序不合規。投訴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并以此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理由的,待新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若復議機關僅發現財政部門在此程序中違法的,則應當認定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程序輕微違法,但不實際影響申請人(投訴人)的權利,因此不撤銷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
七是增加了行政復議意見書。新行政復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其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換言之,未來采購人、財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等被申請人都可能收到復議機關的復議意見書,且應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糾正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八是強化了監督手段。新行政復議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筆者認為,這一條款強化了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剛性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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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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