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為超:信譽與利潤掛鉤讓代理機構重“榮辱”
張為超:信譽與利潤掛鉤讓代理機構重“榮辱”
----設置科學的代理行為指標,附加相應的利益導向,讓信譽分值與代理行為及行為權限掛鉤
通過賦予代理機構一定的信譽分值,并將其與代理行為及行為權限掛鉤,在代理行為符合行為指標時進行加扣分,所得分值與代理利益相關,從而實現行為引導。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規范了社會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加強了對社會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筆者認為,還應對其代理行為進行規范。
逐利性與公共性
筆者認為,社會代理機構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具有追逐市場利潤的特點。同時,作為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代理行為具有公共性的特點。
社會代理機構是企業法人,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以代理服務費為其主要業務收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工作人員是企業工作人員。正是代理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決定了其代理行為具有逐利性特征,在代理活動中以自身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可能在采購過程中通過違法操作、惡意操縱等方式實現非法目的。
同時,代理機構作為采購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的結果由采購人承擔,具有公共采購的特點,因此其代理行為具有公共性。公共性的特點決定代理行為關系著采購公平、采購事業健康發展與社會公共利益,與政策目標的實現息息相關,因此需要規范其代理行為。
積極收益與消極收益
基于社會代理機構的逐利性特點,可以通過代理行為指標,附加相應的利益導向,引導其行為。
筆者按代理機構利益作用方式的不同,將代理機構的利益收益分為積極收益與消極收益。所謂積極收益,是代理機構代理行為取得了正面效果,產生了較好的社會影響。具體來講,是指代理機構行為獲得采購人、監管部門肯定的評價,或受到社會認可,為其帶來良好的信譽,產生更多的項目代理機會及其他正面的顯性或隱性收入。所謂消極收益,是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不規范,遭受采購人、供應商或監管部門的負面評價,信譽降低,代理機會減少而產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消極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社會評價的降低導致采購人委托其采購項目的減少、處理供應商質疑引發的成本增加、受監管部門處罰或信譽度降低產生的代理行為受限。其直接后果是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權的減少及伴隨的中標服務費的減少。
規范行為指標的設定
筆者認為,要通過利益導向引導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設定科學有效的行為指標是關鍵。行為指標應合法、合理、科學、嚴密、全面、具體。
代理行為指標的合法性是指采購活動的每個行為指標都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政策導向。合理性是指代理行為指向的行為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機構的成本,并有利于實現規范采購,否則,代理機構按照該指引開展代理活動將付出更高的成本,會使代理機構偏離指標指引方向,無法發揮指標的引導作用。
代理行為指標的科學性,是指所設定的代理行為指標能有效引導代理機構公正地進行采購活動,最大限度地排除采購人非法干預采購過程,并有效防范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嚴密性指所設定的行為指標能盡量減少漏洞,使代理機構無法通過規避指標實現非法目的。所以,采購行為的關鍵過程均應設定行為指標,以保證代理行為指標的嚴密與不可規避。
代理行為指標的全面性,是指自采購預算編制始至所有資料歸檔止的整個采購過程中,均要有代理行為指標的規范。具體性是指在采購的每個階段,代理行為的指標設定應具體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行為指標應針對代理行為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規范,要有較強的針對性。
具體操作方法是,通過賦予代理機構一定的信譽分值,并將其與代理行為及行為權限掛鉤,在代理行為符合代理行為指標時進行加分或扣分,所得分值與代理利益相關,從而實現對代理行為的引導,規范采購活動。(作者單位:廣東省東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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