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以上采購預算總額給中小企業
從1月1日起,《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正式施行。辦法要求,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要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的——
30%以上采購預算總額給中小企業
----《中國政府采購報》等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將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部門其他項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況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首個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細化政策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共18條,明確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將結合國內實際,采取預留采購份額、降低門檻、價格扣除、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具體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并將通過政府采購計劃管理、合同管理、報告和公開制度、信息化建設等措施保證該項政策的落實。
就具體扶持措施而言,《暫行辦法》提出,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應當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為了突出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于60%。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暫行辦法》要求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暫行辦法》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
聯合體政府采購活動時,在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暫行辦法》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并要求采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
不過,在鼓勵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的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系。中小企業依據政策獲取政府采購合同后,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為了保證政策的落實,《暫行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培訓指導及專業化咨詢服務力度。同時,《暫行辦法》強調,各部門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情況,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部門其他項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況。
根據《暫行辦法》,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二是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但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據悉,《暫行辦法》中所指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委于2011年6月18日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該規定對各行業的中小企業,按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3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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